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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2005年11月23日新邵縣僑聯第四屆委員會第8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加強新邵縣僑聯委員會的工作、健全制度,根據《中國僑聯章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縣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委員組成。主席主持委員會的工作,副主席、秘書長協助主席工作。
第三條 委員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決定召集並主持新邵縣歸僑、僑眷代表會議(每屆第一次會議由主席團主持); (二)審議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代表大會《決議》和年度工作計畫; (三)討論通過本屆委員的辭免和增補,並對下屆歸僑、僑眷代表大會的代表、委員名額和人選進行協商,作出決定; (四)監督和保證歸僑、僑眷履行義務和行使權利及合法權益的保障。
第四條 委員會議一般每季度舉行一次,必要時可臨時舉行。會議議程、日期由主席會議決定。會議由主席主持。可視情邀請鄉鎮僑聯聯絡員、縣黨政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
第五條 委員會議的主要任務:貫徹執行全縣歸僑、僑眷代表大會的決議並決定工作中重大問題。
第六條 委員會每次會議應有一個中心議題。對提請委員會議協商討論的議題,應事先經過調查研究,並通過多種管道和形式聽取有關常委的意見,做好充分準備。
第七條 縣僑聯辦公室應提前一周向委員預報會議議程,並盡可能提供與議題有關的檔資料。委員要按照議題做好準備,按時出席會議。辦公室要做好各項服務工作並綜合會議情況。
第八條 委員會議要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充分進行協商討論,並切實保障委員的民主權利。 第九條 需經委員會議協商決定的人事任免,由主席會議提出建議名單。但增選名額不得超過本屆委員總人數的五分之一。
第十條 需由委員會會議作出決定的事項,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以舉手表決的方式進行,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員贊同,才能做出決定。
第十一條 委員會議必須遵守有關國家保密法規,共保密範圍是:委員會議協商審議中涉及國家和本縣大政方針以及群眾生活的重大問題尚未公開的事項;本縣黨政領導同志在委員會議上涉及機密問題的講話和委員涉及機密問題的發言;根據保密規定需會後收回的檔、資料和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項。
第十二條 委員會組成人員一般每季度集中學習一次,學習鄧小平理念、十六大檔和黨的方針、政策和僑務政策,不斷提高委員自身政治理論水準。
第十三條 委員組成人員要關心大局,加強與全縣廣大歸僑、僑眷的聯繫,傾聽他們的呼聲,體察他們的情緒,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並向他們宣傳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重要決策,積極主動地做好下情上達、上情下達、協調關係、化解矛盾的工作,促進安定團結。
第十四條 委員會組成人員要自覺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認真執行《中國僑聯章程》和省、市僑聯的決議。
第十五條 委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委員會議時,應以書面或口頭形勢通過縣僑聯辦公室請假。在本屆任期內,未經請假累計4次以上不參加委員會議,應主動向會議說明情況。委員出席會議的情況,每年由縣僑聯辦公室向委員會議通報。
第十六條 本規則自新邵縣僑聯委員會通過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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