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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2005年11月23日新邵縣僑聯第四屆委員會第8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中國僑聯章程》和《新邵縣僑聯委員會工作規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主席會議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受委員會委託,處理委員會的重要事務。
第三條 主席會議一般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可臨時召集。
第四條 主席會議議程和時間一般由秘書長提出報主席決定。
第五條 主席會議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託的副主席主持。
第六條 主席會議的主要任務: 根據委員會議的決議處理日常工作。
第七條 召開主席會議時,必須邀請縣委、縣政府、縣委統戰部領導參加,並就研究的有關問題應提前向領導報告。
第八條 主席會議應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充分進行協商討論,注意反映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需要作出決定的事項按民主集中制原則辦理。
第九條 主席會議需作記錄。已經主席會議通過有關決議。
第十條 本規則由僑聯委員會通過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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