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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縣僑聯會風規則


(經2005年11月23日新邵縣僑聯第四屆委員會第8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切實提高僑聯會議效率,促進全縣三個文明建設,根據《中國僑聯會議的若干決定》,特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堅持精簡、高效原則,按照《縣僑聯主席會議規則》、《縣僑聯委員會規則》的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次數。

      第三條 會議通知須提前三日由縣僑聯辦公室負責發出,並負責做好會議材料、會議佈置、住宿安排、宣傳報導等各項準備工作,避免因準備不周而影響會議;辦公室接發會議通知須有明確的記錄,以便查核。

      第四條 與會人員按通知要求到會,一般不准頂替,不得遲到、早退,因特殊情況下在家時,應會前或會後說明原因。

      第五條 僑聯代表大會、委員會議、主席會議實行簽到制度。凡超過規定的作息時間30分鐘為遲到。遲到者須在遲到登記表上簽名,早退、缺席者由負責會議簽到人員登記。遲到、早退、缺席者及次數定期通報。

      第六條 嚴肅會場紀律。開會時,與會人員不准講小話、不准看書報、不准打瞌睡,不准隨意走動、不准提前退場。

      第七條 會議期間不准會見客人,特殊情況非接見不可的,須經會議主持人同意。

      第八條 會議主題必須集中明確,發言人不准漫無邊際,禁止說與會議內容無關緊要的事情,補充發言不得重複。如會議未發書面材料的,與會人員應認真做好筆記。

      第九條 對無故缺席,一次予以口頭批評,二次予以在大會點名通報批評,對三次以上者,是委員的一律予以除名。

      第十條 本規則適用於縣僑聯召開的各種會議;本規則自新邵縣僑聯委員會通過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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