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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縣僑聯對歸僑、僑眷加強規範管理的規定


(經2005年11月23日新邵縣僑聯第四屆委員會第8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僑聯規範化、制度化建設,充分發揮廣大歸僑僑眷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切實加強對全縣歸僑、僑眷的規範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歸僑、僑眷要履行好職責,發揮好自身作用,必須自覺加強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及党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素質。

      第三條 歸僑、僑眷要投身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積極為縣委、縣政府工作大局服務,發揮自己的海外優勢,加大引進海外人才、資源、技術和智力服務的力度;促進海外僑胞、港澳同胞與我縣進行僑務合作和科技交流。在三個文明建設中,當好遵紀守法、求實創新的表率,樹立良好形象。

      第四條 歸僑、僑眷要按照《新邵縣僑聯會風規則》的要求,按時參加會議,積極參加是僑聯開展的各項活動,全面完成縣僑聯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五條 僑聯委員在任期內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按程式取消其委員資格:(1)無故不參加僑聯代表大會,超過《新邵縣僑聯會風制度》的次數和無故不參加縣僑聯統一組織的活動3次以上的;(2)不執行縣僑聯的決定、決議,不完成縣僑聯交辦的任務而造成不良影響的;(3)外出一年以上,不履行委員職責的;(4)中共黨員受開除黨籍處分或國家工作人員被開除公職的;(5)因違法犯罪已被司法部門逮捕的。

      第六條 歸僑、僑眷需以縣僑聯名義出縣外從事公務活動(含考察等),須經僑聯主席會議研究同意,否則,僑聯不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條 本規定經新邵縣僑聯第五屆委員會委員會議通過後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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