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事廳 省財政廳 省勞動保障廳 省外事僑務辦公室 (二oo五年一月五日)
爲了體現黨和國家對歸國華僑的關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的有關精神,現對老年歸國華僑《男滿60歲,女滿55歲》給予生活補助費的問題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凡離退休的(含按有關規定提前退休的)城鎮老年歸國華僑每人每月發給生活補助費100元。人員屬機關、事業單位的,其經費由同級政府僑務、人事部門審批,人員屬企業的,其經費由同級政府僑務、財政部門審批。
二、戶口在農村的老年歸國華僑和戶口在城鎮的老年無業歸國華僑每人每月發給100元生活補助費,其經費由縣級僑務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審批。
三、離退休的城鎮老年歸國華僑生活補助費由其所在單位解決(行政、事業單位的列入離退休費支出;企業的從管理費中列支,破産或改制企業的由屬地同級財政列支)。戶口在農村的老年歸國華僑和戶口在城鎮的老年無業歸國華僑的生活補助費由屬地縣級財政解決。
四、本實施意見適用於1978年12月31日前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同胞。
五、本意見從2005年3月1日起執行。省政府辦公廳湘政辦發[1996]3號文件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