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是政府专项投资,其工程建设具有投入集中、治理全面、规模大、标准高的特点。为基因和发展农业综合开发成果,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办法》、《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后管护制度》。
一、建立机构,明确责任
(一)明确管护主体。村内工程由村民委员会管理和维护,跨村工程由乡镇有关管理机构管理和维护,跨乡水利工程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和维护。项目区的工程,经省、市、县验收合格后,全部移交给当地乡镇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并签订《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移交协议》。
(二)项目区所在地乡镇政府,要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秉着“谁受益、谁主管”的原则,明确工程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落实经营承包责任制。以受益的乡、村为单位,成立专门管护机构,制订管护措施,组建专职管护队伍,签订好工程管护合同,做到开发一片、管好一片、巩固一片、受益一片。
二、管护要求
(一)水利工程移交后,管护单位必须加强经常性管护,保证工程正常运行。
(二)确定好保护范围,严禁在保护范围内栽植竹、木和修建与水利无关的建筑物。
(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损坏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所有的项目工程在水利产权制度改革时,均可参照原有的水利工程进行产权置换。
三、资金来源
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的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资金,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筹集。谁受益、谁负担或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
四、奖罚
对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后管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报请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对工程管护不善,造成影响的,对责任人实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对故意破坏工程设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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