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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粮食局

  

   县粮食局  

   地址:新邵县酿溪镇仁山路6号 
   电话:0739—3662311 
   新邵县粮食局是主管全县粮食(含食用植物油)流通和粮食储备的县人民政府工作机构。该局共有在职干部职工23   人,内设7个职能股室,下辖国有独资的新邵县军粮供应站和国有控股的湖南大成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两个独立法人企业。该局在党委书记、局长邓洪涛的带领下,全体成员勤奋工作、团结拼搏、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各项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2005年、2006年该局连续两年荣获全市粮食工作目标管理一等奖;2006年被县委、县政府授予“文明单位”称号。

   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的政务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局机关规章制度,负责局机关文秘、机要、收发、会务、保密、档案、信访、建议提案、督办局机关文明卫生、后勤管理等工作;负责综合调研和政务信息以及全行业经济信息情报工作;负责全县粮食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宣传、通报,起草有关重要文件;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人事股(纪检会[监察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局党委日常事务性工作,协助局党委抓好所属单位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思想政治、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考核、任免奖惩、职称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负责成人教育和职工技术培训;指导全县粮食行业劳动工资管理;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计划生育、工、青、妇、老等工作;负责所属单位职工的档案管理;负责本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调控股

   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全县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粮食购销、进出口计划;加强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粮食购销、质量、价格、卫生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组织协调城乡粮食购销工作,保证军队粮食的供应;负责退耕还林(草)补助粮食的调运、发放;组织协调全县出口粮食加工、调运;负责提出和实施县级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方案和收购、动用及轮换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全县粮食仓储保管、质量普查和检测及粮食调运;负责审核粮食收购、批发经营资格;承担全县粮食流通的协调事务和粮食行业统计工作;负责全县范围内粮食流通环节的管理,核发粮油经营资格证,发放粮油批发准入许可证;配合有关部门打击非法粮油经营活动;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财务审计股

   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及全县粮食行业的财务核算与管理,落实扭亏增盈目标责任制和粮食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审核和督促检查各项粮食补贴和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及管理情况;负责全县粮食行业财务报表的汇总与上报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管;负责全县粮食行业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工作;对全县粮油独立核算单位执行国家财经纪律、粮油政策、财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基建(预)决算、年终决算、承包兑现、法人代表离任等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处理意见;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行业发展指导股

   负责全县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研究制订粮食企业改革改制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研究制定全县粮食流通及仓储、加工设施的建设规划;负责重点项目的立项审查、申报和验收等有关工作;负责省级优质稻加工龙头企业、大米定点加工企业资格审核;组织指导全行业的质量、计量、市场建设、安全生产、对外贸易和科技发展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推广工作;负责依法对全县范围内生产和销售粮油、粮油深加工和饲料产(商)品的质量、计量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消费者的举报和投诉,对粮油经营中假冒伪劣等危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处理;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保卫、综合治理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政策法规股的职责

   研究提出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综合协调和政务信息工作;负责全行业经济信息情报工作;负责全县粮食工作重大问题的宣传、通报,起草有关重要文件;监督检查粮食流通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负责协调粮食流通中介组织的关系。

   七、综合监督检查执法股(队)的职责

   (一)检查粮食收购者的粮食收购资格,监督其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二)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四)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五)监督检查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六)监督检查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存量的规定。 
   (七)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陈化粮销售处理的有关规定。 
   (八)检查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机构及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监督其对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及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轮换计划、技术标准与规范的执行情况。 
   (九)监督检查从事军粮、退耕还林、水库移民、救灾及政策性供应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十)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经营台帐和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十一)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应义务,执行了相应规定。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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