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窗口:粮食局 联系电话:0739——3662311
一、办证应具备的条件: 1、经济组织申办《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条件; ①具备20万元经营资金; ②拥有或租借150吨以上符合国家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 ③具有一定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专业人员。 ④具有或聘用一定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专业人员。 2、个体工商户申办《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条件: ①具备2万元的经营资金; ②具备一定的粮食质量检验器具和使用常识。 需要储存粮食的,还需拥有或能租借储存粮食的仓储设施,并具粮食保管常识。
二、申办《粮食收购许可证》应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资信证明; 4、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5、粮食质量检验器具等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的证明。
三、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受理。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不能当场受理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核。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并予以公示,对不予许可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 3、颁证。《粮食收购许可证》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格式文本统一印制。禁止伪造、转让、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持伪造或者转让、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收购粮食的,按无证收购处理。
四、办证许可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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