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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的权利

 

1、出席会议权:是指代表如期参加本级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的权利(包括各次会议的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
2、审议权:是指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对提交大会审议并将最终付诸表决或作出决定的工作报告、议案和事项进行讨论,发表意见、看法,表明意愿、立场、态度的权利。
3、提案权:是指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依法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的权利。
4、选举权:是指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提名推荐和选举本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权利。
5、质询权:是指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就某一问题依法向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提出质询,由受质询机关负责答复的权利。
6、罢免权:是指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罢免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上一级人大代表的权利。
7、建议、批评和意见权:是指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评价和建设性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的权利。
8、表决权:是指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对大会交付表决的议案和决议决定或选举、罢免时表明意愿(赞成、反对或弃权)和选择的权利。
9、提议权:是指代表依法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权利,以及指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权利。
10、参加代表活动权:是指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视察、调查、评议、执法检查等活动的权利。
11、执行职务保障权:是指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有受司法、行政、时间、物质等保障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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