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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1、司法保障。实际上就是赋予代表特别司法保护权。一般地讲就是指言论免责权和人身特别保护权。
言论免责,是指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人身特别保护,是指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许可。乡、镇的人大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刑事措施保障,是指对阻碍代表执行职务,甚至采取暴力、威胁方法和进行打击报复的,根据情况,分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保障。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对代表执行职务不予协助,或者阻碍和进行打击报复但未构成犯罪的,有关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给予行政处分。
      3、时间保障。代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统一组织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并按正常出勤对待。
      4、物质保障。代表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5、组织保障。包括制发代表证、印发文件资料、接待代表信访、帮助解决代表活动中的问题和困难,召开座谈会、通报有关情况、走访、组织学习、评议工作、组织视察调查,邀请列席有关会议、征求意见等,有关机关和组织应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必要条件和服务,并给少数民族代表在语言文字、生活习惯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帮助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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