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城区市容卫生和公共秩序管理的 决 定
(2005年3月27日县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城区市容卫生和公共秩序管理,认真解决好城区“脏、乱、差”问题,提高城区人民的生活质量,提升城市品位,促进我县社会和经济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污染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所指的城区是:以金三角为中心,东至上沙湾收费站、西至长滩学校、北至县种子公司,以及大坪新区的临江社区和资滨社区所辖范围。 二、县人民政府要制订城区基础设施建设详细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充分利用城市资源优势,搞好城市经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公益事业,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 三、全面开展创建文明卫生单位、文明卫生院落(小区)、文明卫生家庭、文明卫生窗口等一系列活动,深入开展全民爱国卫生运动,营造良好的文明卫生氛围,切实提高城区居民的城市意识、文明意识、卫生意识、法制意识。 四、城区内严禁生产、销售(除县烟花鞭炮专营公司对外批发烟花鞭炮外)、储存和燃放各种烟花鞭炮;严禁机动三轮车和两轮摩托车载客营运;不准开设废品收购店(点);不准放养家禽家畜;不准在市场以外销售甘蔗。城区主要街道不准用音响扩音设备进行经营性宣传和叫卖;不准车辆乱停乱摆;不准人力车摆租;不准占道洗车、修车;不准占道摆摊设点和店外经营;不准店外占道经营夜宵;不准占道搭设灵堂、戏台;不准悬挂各类宣传横幅。临街建房必须到县建设局办理有关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押金,临街面必须实行围墙施工,不准占道施工,不准乱倒乱堆渣土。禁止在资江河、酿溪河城区地段内挖沙取土,沿河两岸严禁乱倒渣土垃圾。违反上述规定者,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五、县城市容卫生和公共秩序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区综合管理工作的领导;全县人民要积极行动、主动参与;各职能部门要通力协作,切实履行职责,广泛宣传发动,加大执法力度;各社区、单位、厂矿企业要制订健全规章制度,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城区小街小巷的卫生清扫和垃圾清运纳入社区管理,实行有偿服务,适当收取居民垃圾处置服务费,用于城区环境卫生服务和管理;可以聘请监督员进行巡查监督,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实施即时处罚。 六、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决定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县人大常委会要定期听取决定实施情况的汇报,并通过组织代表视察、专项调查等多种形式确保决定的有效实施;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监督,倡导文明,抨击陋习,弘扬讲文明、讲卫生、守秩序的社会新风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