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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库移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库移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水库移民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方针政策和水利部、财政部颁发的《库区建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水利[1999]133号与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颁发的《库区建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移已寻[1999]26号及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湖南省移民资金管理办法》湘政发[1999]30号,结合我省移民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移民开发局直接管理的各种移民资金安排的所有移民项目。其他水库移民项目的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项目管理的原则
      ——分级负责。根据项目的投资建设规模实行分级评估、审查、审批、监督、管理负责制。
      ——全过程管理。从项目的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建设实施、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生产经营到后评估的全过程管理。
      ——责权利相结合。新建项目必须首先明确投资责任主体(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单位),由投资责任主体对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务、管理维护及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第四条 项目的划分。同一水库的所有移民淹没处理、后期扶持、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为总项目:其中建设规模较大,地点集中边贯的公路、输变电、水利、城镇建设、加工业等项目和集中连片开发的种植业、养殖业等单项工程做为一个独立的子项目(以下简称为项目);单一规模小、建设开发类型和建设开发时期一致但地点分散的种植业、养殖业、开田造地等,可以移民组为单位捆绑为一个项目处理。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五条 前期工作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总项目的规划编制、评估,审查和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评估、审查和批准。

      第六条 规划编制。水库淹没处理的规划,在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可由枢纽设计单位承担,地方人民政府配合;移民安置规划,由省移民开发局牵头,地方人民政府与工程设计单位共同进行。后期扶持、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在省移民开发局的指导下,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确定编制原则时,应坚持需要与可能结合的原则,当供需矛盾较大时,应拓宽资金渠道,组织有关部门和群众筹集部分资金,满足解决移民问题的需要。规划编制后送交市(州)移民开发局(办)审核汇总,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查形成规划文件报省移民开发局。

      第七条 规划的原则。水库淹没处理或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国家和省有关移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程、规范。
      (2)坚持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紧密结合,与区域规划相衔接,尽可能由地方政府组织协调各部门参与对口支持。
      (3)坚持以大农业为主,因地制宜开发现有资源,实现库区可持续发展战略。
      (4)坚持效益优先,采用成熟的先进技术,提高科技会计师,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
      (5)坚持国家扶持和移民自力更生结合,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和移民群众的积极性,特别是处理移民遗留问题规划,心移民群众自身可以解决的问题,主要靠移民群众筹资和投工投劳解决。
      (6)实行全面规划,分步实施。新水库不允许留下遗留问题,老水库要加快移民脱贫致富步伐,尽快使移民赶上和达到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7)加强规划项目的勘测设计与科学论证,使规划具有很强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8)认真编制规划工作大纲,规划工作大纲应根据各水库库区实际情况制订,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实用性。

      第八条 规划评估、审批。建设基金扶持的水库总项目规划由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负责组织评估、审批。新上水库的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规划由省政府负责组织评估,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其他移民资金扶持的水库总项目规划由省移民开发局负责组织评估,报省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评估内容主要包括:1、淹没处理规划:淹没处理范围、淹没实物指标、移民安置、城镇迁建、专业项目复建、防护工程、库底清理和水库开发利用方案、淹没处理补偿概(预)算及分年投资计划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等。2、其他水库:移民安置,环境容量分析,生产生活现状,规划目标与总体方案,规划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计划,规划可行性分析,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等。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
      投资规模达到或超过200万元的项目必须分三个阶段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投资100~200万元的项目可按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二个阶段进行;投资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简化为初步设计一个阶段。
      项目设计,投资3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由市(州)和县(市、区)移民开发局(办)或投资责任主体组织有资格的技术人员设计;投资30~100万元的项目,须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设计;投资规模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应采取招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
      各类项目应根据所属的专业性质,参照相应的行业规程规范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
      项目的前期工作应按程序由浅入深进行,不得跨越阶段。

      第十条 项目的评估、审查和批准权限。
      建设基金投资规模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评估、审查和批准,其初步设计由省移民开发局审批。
      其他移民资金投资规模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其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省移民开发局组织评估、审查和批准。移民资金投资30~100万元的项目初步设计由省移民开发局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审查和批准;投资10~30万元的项目初步设计由市(州)移民开发局(办)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审查和批准;投资10万元以下项目初步设计由县(市、区)移民开发局(办)审查和批准。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审批单位必须委托有资格的咨询、科研、设计、评估单位进行评估。
      项目一律不得拆散和越级越权申报或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项目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移民是否直接受益;技术方案的可行性;经济、生态、社会效益情况;投资概(估)算的编制依据、标准和投资金额;筹资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是否能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责任制;项目建成后能否落实经营、管理和维护等。

      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的深度;建设或开发规模;投资概(预)算;资金来源(投资和自筹);项目效益与建设要求等。

第三章 年度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年度计划编制的依据。批准的规划、年度投资控制指标。

      第十四条 年度计划的主要内容。项目名称、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性质、规模、起止年限、投资来源、总投资、累计完成投资及主要工程量、本年度计划投资、本年主要建设内容、本年新增生产能力、及移民受益情况、项目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第十五条 年度计划编制和报批程序。年度计划由县(市、区)移民开发局(办)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后送市(州)移民开发局(办)审核汇总,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移民开发局。
      市(州)移民开发局(办)应在每年11月30日以前将次年的年度计划送省移民开发局。由省移民开发局商有关部门呈报批,经审查批准后及时下达到有关市(州)移民开发局(办),抄送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与移民开发局(办)。

      第十六条 年度计划的实施与检查。各级移民主管机构对批准的年度计划应认真组织实施,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年终应对全年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建档立卡,并按规定逐级编报年度工作总结,项目资金决算和年度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 年度计划的调整。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时,应按原计划报批程序报批,经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十八条 报送下一年度计划时,应报送计划编制说明、工程项目设计文件与生产开发项目有关资料及本年度的统计年底预测报表,下达年度计划时应将统计年报作为重要的参考资料,对年度计划实施效果好的则优先安排,对年度计划实施效果差的则适当核减资金总额后酌情安排。

第四章 建设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凡年度计划下达的项目,各级移民开发局(办)要认真组织实施,必须对每一个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严格管理,及时与项目法人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水库移民规划实施总项目法人是主管移民工作的县(市、区)长,年度计划实施总项目法人是县(市、区)移民开发局(办)局长(主任),各子项目实施项目法人由局长(主任)确定。

      第二十条 移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凡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都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和审讯制;投资10~50万元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议标制;投资10万元以上的建设、生产开发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实行项目法人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所有移民生产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都必须确定项目法人,没有确定项目法人的项目一概不予审查、审批和列入年度计划,项目法人要对项目的前期工作、建设实施、运行使用全过程负责,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理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也同样实行终身负责制。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理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也同样实行终身负责制。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都要追究相应经济的、行政的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制。凡本办法规定应实行招投标的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投标,招标投标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进行,一般由市(州)或县(市、区)招投标办公室负责,主管和建设单位参与,按照、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择优确定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后,严格禁止转包。

      第二十三条 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凡本办法规定应实行工程监理的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水库移民规划实施应实行总项目监理,其经费开支分别在规划、年度计划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加强工程监测和审计。省和市(州)移民开发局(办)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审计机构对规划、计划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评监测(或审计)。监评监测内容包括:实施进度、资金使用、工程质量、财务收支、社会与经济效益、移民生产生活水平。一般每年监评监测(或审计)一次,由咨询机构(或审计单位)向委托单位提交成果报告。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年度计划下达的项目建成后按照有关行来要求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原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单位牵头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验收,必须根据项目的专业类型依据相应的行业规程进行;投资10~50万元的项目验收可参考规程适当简化,编写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填写竣工验收表;投资10万元以下项目可简化为填写竣工验收表。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时,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向验收委员会(组)报送审查的文件及资料:(1)项目建设工作总结;(2)项目批准文件和前期工作成果;(3)设计变更、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原始记录;(4)阶段性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5)项目竣工图;(6)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7)审计机构审计报告;(8)群众自筹资金帐目和投资投劳统计;(9)监理报告等。

      第二十七条 项目自验,初验与验收。基础设施单项工程建设基金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竣工验收先由建设单位组织自验并编写自验报告与验收申请,由省移民开发局组织初验,报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组织验收。移民资金投资10万元以上的项目,先由县(市、区)移民开发局组织初验,并编写初验报告及验收申请,分别由市(州)、省移民开发局组织验收。投资3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移民开发局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投资30~10万元的项目由市、州移民开发局组织验收;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市、区)移民开发局组织验收。合格项目由建设单位发给验收合格证书;不合格的除限期补建或改建外,还要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组)一般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检、招投标办公室、运行管理、项目法人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科技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委员若干人。

      第二十九条 验收委员会(组)的职责:
      1、审定建设单位报送的工程自验报告和有关文件资料;
      2、实施检查全部建筑,安装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对工程验收中存在的问题作出决定和建议;
      4、审定签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鉴定书。

      第三十条 水库移民规划总验收。批准的水库移民规定实施完成以后,规划批准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1)项目及投资是否按规则完成;(2)项目实施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工程质量是否合格;(3)项目管理是否严格;手续是否齐全;(4)地方配套资金是否按规划要求配足并及时到位;(5)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章制度,有无违纪问题;(6)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规划要求;(7)规划目标是否如期实现等。

第六章 监督和奖惩

      第三十一条 上级移民主管机构负责对下级移民主管机构项目管理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监督检查。对不能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项目管理,程序混乱、手续不齐,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问题严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挤占、挪用项目资金钉限期归还;同时还要核减下年度相应的资金数额,并由该移民主管机构负责处理善后工作,必要时,暂时停止对该移民主管机构下达投资计划和审批新的项目,进行审计和整顿。对不合格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或单位)处以项目总投资千分之二的罚款处罚。其罚款收归县(市、区)移民开发局(办)奖罚资金专帐,可作为其他有关项目奖励资金的开支。

      第三十二条 对严格执行本办法并取得较好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对获得优良工程的项目法人(或单位)按项目总投资价千分之五给予奖奖励。其资金来源可在年度计划中申报列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移发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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