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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筱溪水电站库区移民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筱溪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移民资金)的管理,确保该电站库区移民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移民资金管理实行封闭运行,统一支付,建立“补偿标准公示制、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制、纪检监察部门和移民代表监督制、定期跟踪审计制、县级报帐制”等阳光制度。

      第三条  移民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移民资金必须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专款专用、注重效益。
      (二)实行县级报帐制,由县筱溪电站库区移民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和县财政局统一进行财务核算。
      (三)移民资金支出必须真实、合法,并实行责任追究。
      (四)移民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平调,不得用于非移民项目,不得用移民资金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移民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资金必须按时足额到位,切实保护移民合法权益。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县指挥部设立报帐人员,在县会计核算中心设立移民资金专户,安排专人管理。

      第五条  有移民工作任务的镇乡设立移民工作办公室,每个镇乡移民办设立一名报帐员。报帐员必须具备法定的会计从业资格和相应的财务工作能力,由镇乡推荐,报县指挥部、县财政局共同确定。报帐员确需变动的,由所在的镇乡提出并报县财政局和县指挥部同意,经审查后方可变动。

      第六条  有移民搬迁、安置任务的村可由当地镇乡人民政府明确一名村干部为协管员,协助搞好实物指标汇总、复核、资金发放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    移民资金管理

      第七条  移民资金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和计划管理。
      (一)项目管理严格按照《湖南省水库移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和经过批准的概算执行。
      (二)移民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
      (三)移民资金实施计划管理,做到计划在前,实施在后。移民资金使用前,县指挥部会同县财政局编制年度和项目用款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根据移民搬迁安置和项目进展情况按进度分期拨付给用款单位。
      (四)移民资金用款单位必须根据移民安置和项目工程进度,于每年11月前编制好下一年度的用款计划,同时提出书面申请,将用款计划与书面申请一并报送县指挥部和县财政局。
      (五)计划执行年度内,实行“上月申报、次月拨款”的办法,凡申请移民资金的用款单位必须提前一个月报告县指挥部和县财政局,同时填写《筱溪水电站库区移民资金拨款申请书》;县指挥部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安排,并会同县财政局在次月支付资金。
      (六)县指挥部会同县财政局于每年12月底前编制好下一年度的移民资金收支预算,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指挥部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如需调整预算,由县指挥部和县财政局征得湖南新邵筱溪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并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调整、执行。年终按《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县指挥部和县财政局编制移民资金的年度收支决算报告,报有关单位审查。

      第八条  凡使用移民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等专业项目投资的,实行“四制”管理。
      (一)项目负责制: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指挥部为项目具体实施单位;
      (二)招标投标制:投资项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投标程序公开招投标;
      (三)工程监理制:工程实施过程中,对涉及公众安全的项目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其它工程由县指挥部聘请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工程监理;
      (四)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所有移民专业项目工程由承建单位、监理公司、设计单位、项目负责单位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九条  移民专业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做好隐蔽工程的现场记录,工程竣工后按规定程序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并及时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工程竣工决算必须经县审计机关审计,方可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条  移民资金的拨付实行“县级报帐制、封闭运行制、统一支付制”。
      (一)县级报帐制。
      凡下拨镇乡的一切移民资金和拨付其他单位的移民资金,须由各用款单位和镇乡报帐员持经相关专业部门和专业人员审核无误的合法原始凭证,到县指挥部和县会计核算中心办理资金审批和报帐手续,县指挥部实行“一支笔”审批。
      1、库区项目工程预付款拨付:专项施工单位向县指挥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预付工程款申报表,由工程监理单位签署意见,送县指挥部公共设施组会签,从税务部门开出预收工程款结算凭证,由县指挥部指挥长审批后,县会计核算中心凭审批后的预收工程款结算凭证方可付款。
      2、库区项目工程结算资金拨付:专项施工单位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工程合同,经县指挥部公共设施组、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财务室进行竣工验收后,方可拨款。
      3、增加库区项目工程资金拨付:凭业主申请设计变更报告,经湖南新邵筱溪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省湘移民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湖南省水利水电勘察设计研究院认可,方可实施变更。工程完工按程序审批,方可付款。
      4、库区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资金拨付:根据库区沿河各镇乡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计划,由征地拆迁组按照各类补偿实物量指标(土地补偿分解到村、组、房屋到户)及时打印各类补偿表,报县指挥部审批后送监理公司和县会计核算中心,县会计核算中心按照各项工作进度,设置拨款单,经县指挥部审批后,方可拨款。
      资金拨付应认真执行国家移民政策、移民项目补偿标准和各项财务制度,定期检查、分析计划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效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各项支出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工程项目验收结算需要开具正式税务发票,并附工程合同、竣工决算。全部支出凭证必须经县指挥部审批,坚持按预算、计划和进度付款。
      (二)封闭运行制。
      凡属于应发放给移民和农户的移民补偿资金,由镇乡负责审核,经村、组张榜公布、确认无误后,由县指挥部委托银行直接上卡发放到移民和农户,移民和农户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县指挥部填发的相关手续向发卡的银行领取。
      (三)统一支付制。
      属于移民专业项目工程资金由县指挥部根据资金申请单位提供的合法有效凭证进行审核后,将资金通过县会计核算中心以转帐方式支付给有关单位。

      第十一条    移民专业项目工程款必须通过银行转帐支付,严禁直接用现金或向未在银行开户的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不得租借他人银行帐户,更不得强行要求现金支付工程款。

      第十二条  移民专业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办理工程资金结算时必须按工程投资的10%预留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保期到期并确认工程无质量问题后方可支付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第十三条  县指挥部的行政管理经费和移民资金实行分开核算管理。

      第十四条  凡属移民资金投入所形成的公共资产,除依法属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外均属国有资产,待移民工作正式验收后,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指挥部和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平调和侵占。

      第十五条  县指挥部应按照《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财会制度和财会工作岗位责任制,规范财务核算,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

      第十六条  县指挥部负责做好移民资金管理资料的归档和保密工作。

第四章  移民资金监督

      第十七条  建立和实施移民资金内部审计制度。县指挥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及时对移民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并将结果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县指挥部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和主管部门对移民资金概算执行情况的审计。

      第十九条  县指挥部自觉接受监督。成立由县纪检、监察、检察、审计、财政、移民等部门组成的监督小组,监督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移民资金使用情况汇报。

      第二十条  每次发放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资金前,由镇乡移民工作办督促村(居)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移民评议和监督。县指挥部、县财政局、县移民开发局应定期不定期到有关镇乡、村和有关单位检查下拨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  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人员和移民代表为移民资金管理监督员,对移民资金的使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责任单位或个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实际指标弄虚作假,骗取移民安置资金的;
      (二)截留移民资金的;
      (三)挤占或挪用移民资金用于非移民项目的;
      (四)接受委托的银行故意设置障碍,拖延移民资金发放并对移民工作造成影响的;
      (五)移民资金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移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邵县境内筱溪水电站移民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指挥部、县移民开发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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