筱溪水电站建设用地方案已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省国土资源部门以湘国土资预字[2004]第063号批复同意征用集体土地314.2公顷。为加快筱溪水电站建设步伐,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筱溪水电站建设征用土地主要用于言禾公路建设、筱溪水电站库区淹没区建设及磁溪口、栗滩、龙口溪、大河滩4个集镇建设等 二、筱溪水电站建设需征用大新乡沿资江河边公路建设、库区淹没范围内的18个村;新田铺镇沿资江河边淹没区的13个村;酿溪镇沿资江河边淹没区的3个村;严塘镇沿资江河边淹没区的4个村的土地。 三、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安置办法严格按湖南省移民开发局《关于<湖南省资水筱溪水电站工程初步设计阶段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的批复》(湘移函[2005]50号)执行。 四、所有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面积、地类原则上以湖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初查、详查登记的面积和地类为准。 五、本公告范围内的征用土地的补偿、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公共设施、公共建筑、坟墓等)的拆迁,由县国土资源局、县筱溪水电站库区移民指挥部全权办理。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