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 公务车辆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县辖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保险工作,降低营运成本,确保车辆安全运行,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车辆保险定点单位。经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采购办)招标,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邵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公司为行政事业单位各种机动车辆保险的定点单位。 二、定点保险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 三、明确保险险种。各单位公务车辆必投险种为交强险、商业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最高限额1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每人每座最高限额为2万元)、不计免赔特约险。玻璃破碎险、盗抢险等其他险种由各投保单位自主选择。 四、实行保费优惠。两家保险公司除交强险不予优惠外,其它险种优惠率均按下浮30%(含无赔款优待)执行。具有无赔款优待车辆的优侍金必须按规定冲减当年的应交保险费,入保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保险公司以现金或其他方式给予返回。 五、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各单位可自由选择由县政府采购办所确定的任意一家定点保险公司参保,但不得到非定点或外地保险公司入保。凡擅自到非定点或外地保险公司投保的,县会计核算中心、镇乡财政所和各单位不得报账。违者,一经查处,将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六、所有公务车辆保险业务的办理由定点保险公司安排专人负责与车属单位对口联系,并负责车辆的承保和理赔工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邵支公司指定业务联系人:戴江涛,联系电话:13786987900;主管领导:徐建如,联系电话:13786988858。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公司指定业务联系人:刘刚,联系电话:13873908218;主管领导:岳新华,联系电话:13508428170)。凡定点保险的出险车辆必须到县政府采购办指定点的维修厂家维修(邵阳市范围之外异地出险的车辆,可与县政府采购办另行协商确定维修厂家)。否则,保险公司可以不予理赔,自负部分不得报账。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