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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产籍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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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买卖、赠与、交换、继承、分割、国有房屋划拔、投资入股联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机构的裁决调解、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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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窗口: |
| 新邵县房产局
07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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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程序: |
1、受理申请
2、纳税评估
3、缴纳税费
4、收件审核
5、登记发证
6、档案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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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1、房地产买卖契约;
2、房屋所有权转移申请审批表;
3、纳税评估书;
4、契税及营业税缴清证明;
5、身份证明或法人证明;
6、房屋所有权证;
7、与房屋所有转移相关的合同协议,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9、房屋所有转移登记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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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 县城范围内6个工作日;其他乡镇7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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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
| 见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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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6号;
3、《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9号;
4、《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1号。
5、《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83号;
6、《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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