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l、申办人的申请报告;
2、合营各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
3、合营各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合法开业证明或营业执照,各方开户银行签署的资信证明,外商若以个人名义注册申请,只需提交个人在银行的存款资信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
4、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持上述资料,到计划部门办理立项手续;
6、外商独资企业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投资者出具经公证的法人代表委托书;
7、申请人持上述资料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手续。
(二)报批
1、申请审批外资企业公司合同、章程的报告;
2、公司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章程);
3、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本人亲笔签名,合营各方出具的董事委派书,中方董事须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个人简历,公司负责人聘用书;
4、需要向合营方以外租赁生产经营场地的须提供场地租赁合同及产权证复印件,购买的须提供购买合同,产权证等;
5、中方资金来源证明,中方以固定资产作价投入的须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确认书及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评估书。
(三)办证
持上述材料,批复文件到市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后,到涉外税务、海关、外汇、财政等部门登记,到银行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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