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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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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
办理程序
申报材料
有限责任公司

1、审查

2、核准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书》
2、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公司章程
4、股东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 身份证明
5、验资报告
6、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7、经理的任职文件
8、董事长或执行董事长的任职证明
9、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10、住所使用证明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非公司企业法人

1、审查

2、核准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加盖出资人印 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加盖出资人印章)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设立企业必须报须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企业法人章程(加盖出资人印章)
5、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6、出资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内资营业单位

1、审查

2、核准

1、《营业登记申请书》(领取,出资人盖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出资人盖章)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设立企业必须报须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企业出具的营业单位资金数额的证明
5、企业出具的营业单位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营业单位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8、营业单位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1、审查

2、核准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公司章程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7、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证件
8、公司营业热照副本的复印件;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公司申请设立的分公司适用此项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 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名与原件一致。
合伙企业

1、审查

2、核准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身份证明;
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
7、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8、如已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

1、审查

2、核准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投资人身份证明;
4、企业住所证明;
5、如已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律、法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个体工商户

1、审查

2、核准

1、负责人的身份证、相片;
2、离开户籍所在县经营的需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需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住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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