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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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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
办理程序
申报材料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1、受理
2、审批
3、发证
1、申请报告;
2、经营场所房屋使用证明或租房合同;
3、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经营管理规章;
5、公共聚集场所的公安消防审查合同证明再经文化局审核和现场勘查合格后签发许可证。
书报刊零售许可证
1、受理
2、审批
3、发证
1、申请报告;
2、经营场所房屋使用证明或租房合同;
3、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经营管理规章;
5、公共聚集场所的公安消防审查合同证明再经文化局审核和现场勘查合格后签发许可证。
印刷经营许可证
1、受理
2、审批
3、发证
1、申请报告;
2、经营场所房屋使用证明或租房合同;
3、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经营管理规章;
5、公共聚集场所的公安消防审查合同证明再经文化局审核和现场勘查合格后签发许可证。
文化经营许可证
1、受理
2、审批
3、发证
1、申请报告;
2、经营场所房屋使用证明或租房合同;
3、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经营管理规章;
5、公共聚集场所的公安消防审查合同证明再经文化局审核和现场勘查合格后签发许可证。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受理
2、审批
3、发证
1、申请报告;
2、经营场所房屋使用证明或租房合同;
3、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经营管理规章;
5、公共聚集场所的公安消防审查合同证明再经文化局审核和现场勘查合格后签发许可证。
美术品经营许可证
1、受理
2、审批
3、发证
1、申请报告;
2、经营场所房屋使用证明或租房合同;
3、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经营管理规章;
5、公共聚集场所的公安消防审查合同证明再经文化局审核和现场勘查合格后签发许可证。
网吧经营许可证
1、受理
2、审批
3、发证
1、申请报告;
2、经营场所房屋使用证明或租房合同;
3、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经营管理规章;
5、公共聚集场所的公安消防审查合格证明再经文化局审核和现场勘查合格后签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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