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能职责及单位构成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国家检察权来完成自己的任务。它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于起诉;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我院设处室14个,在职人员共计64人,退休24人,全部纳入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办公秩序管理和机关日常工作;组织本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负责院务活动的计划、组织、实施和督察;负责文件、报告及检察简报、刊物的起草与编制;负责上级交办、督办案件的督查;负责收发、统计、档案、文印、接待、值班及综合管理;负责机要、保密及行装工作;负责检务保障、计财工作;负责政策研究、部门外宣、对外联络工作;负责对人民监督员及检务公开活动的组织、归口管理;负责内保、绿化、卫生工作;负责综治等中心工作。
(二)政工科。负责组织全院干警政治学习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考试录用和干部任免、调配、奖惩、年度考核、工资福利、职级(衔级)评定、执法档案、临聘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对外宣传、舆情监控与处理;负责党建、妇女、老干、青工委和计划生育等工作;牵头组织、督导创先争优和机关文明创建及复核工作;协同同级党委负责干部的考察考核工作;开展具有检察特点的思想政治和队伍建设工作。
(三)反贪污贿赂局。负责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
(四)反渎职侵权局。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等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
(五)控告申诉检察科。负责受理公民举报、控告;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案件线索进行初核;依法受理刑事申诉案件、刑事赔偿案件;开展国家司法救助。
(六)侦查监督科。审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
(七)公诉科。负责对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查,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出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判决确有错误的提出抗诉。
(八)职务犯罪预防科。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分析研究典型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向发案单位提出改进、防范建议,分析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研究报告和对策建议,开展警示宣传教育等工作;管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受理社会查询。
(九)民事行政检察科。负责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执行监督;对法院违法行为开展调查;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等工作。
(十)监所检察科。负责查处监管场所发生的贪污、受贿及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负责对判决、裁定交付执行的监督;负责对看守所执法情况的监督及开展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对社区矫正进行监督;对财产刑和没收违法所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十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本院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相关日常工作;检查本院内设机构和检察人员在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决定、规定中的问题;受理对本院检察人员违纪行为的控告、举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查办本院检察人员的违纪案件;受理本院检察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十二)法警大队。保护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负责审讯场所的安全;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协助其他强制措施的执行和追捕逃犯;提讯、押解、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维护来访现场的秩序和安全,负责重大检务活动的警卫工作,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十三)案件管理中心。负责检察机关内部案件管理工作,包括受案、结案管理;办案流程管理;重要法律文书管理;涉案款物监督管理;个案评查等案件质量管理;统计管理;案件信息公开;律师阅卷接待等。
(十四)检察技术科。负责人民检察院有关业务部门送检案件的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工作;对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进行科学鉴定; 承办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负责检察机关信息化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二、部门收支概况
(一)收入预算。2016年年初预算数714.5773万元,其中,其中,基本支出财政拨款538.0773万元,专项资金拨款176.5万元。
(二)支出预算。2016年年初预算数714.5773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309.2771万元,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164.24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64.5603万元,专项商品和服务支出176.5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
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714.5773万元,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一)基本支出。2016年年初预算数为538.0073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
(二)项目支出。2016年年初预算数为176.5万元,主要用于预防渎职犯罪、检务公开、刑事和解、涉诉接访、大案要案专项等方面。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2016年我院机关运行经费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714.5773万元,比2015年预算减少36.7896万元,减少 4%。原因是2016年我院将进一步严格落实厉行节约的原则,减少了预算。
(二)“三公”经费预算。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24.9万元,比上年预算减少2.2万元,降低9.6%。其中,公务接待费8.2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6.7万元。 2016年“三公”经费较上年减少的主要原因是:2016年我院将大力压缩行政运行成本,严格限制公务接待人数和就餐标准;严格公务用车管理,减少公务用车出行次数,降低公务用车油耗,控制公务用车维护费用。
(三)政府采购情况。2016年新邵县人民检察院采购预算总额24.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6.9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8.8万元。
五、名词解释
(一)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二)“三公”经费。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因公出国(境)费。其中,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以及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等支出。
附:新邵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预算公开的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