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邵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来源:新邵县
  • 作者:李庭富
  • 更新时间: 2022-05-12 17:08
来源:新邵县 更新时间: 2022-05-12 17:08

新政办发202210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新邵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512

新邵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质量安全

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县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防发生农村建房质量安全事故,根据《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8号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最大限度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为原则,通过进一步采取安全施工和质量保证措施,确保房屋建设施工安全,严把房屋质量关,为农村房屋建设科学化、规范化、长效化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二、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以外集体土地上进行新建、改建、扩建住房的质量安全监管。

三、重点工作

(一)加强农村自建房建设管理

完善农村自建房审批管理程序。全面落实农村自建房用地、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用途变更、产权登记等全链条监督管理政策。

1.科学选址。会对本村当年有建房意愿的村民进行摸底,宣讲农村住房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符合村庄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指导村民做好农村住房建设选址

2.带图审批。村民申请新建房屋,须同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结构工程师以个人名义设计的图纸,也可直接从县住建部门编印的《通用农房图集》中免费选择。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宣传推广设计图集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建房村民选择设计图。

3.过程管理。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农村住房建设施工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开展新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实地抽查,每年对新建农村住房随机抽查不得少于当年新建农村住房总量的20%,集中抽查不少于两次;重点抽查建设程序、建筑材料、按图施工、现场施工质量及安全生产管理等,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交由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整改,并对整改情况予以指导和复查,建立台账存档。对违法违规施工的单位或乡村建设工匠依法依规及时查处,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落实日常巡查和“六到场”制度(即选址踏勘到场、定点放线到场、基坑基槽验收到场、工程重要节点到场、主体结构完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并建立巡查和到场台账备查;日常巡查中要对房屋基础、主体结构、屋顶防水等重要部位和安拆模板、搭拆脚手架、安全用火用电设施布置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形成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建立健全乡镇联合执法机制,查处不按规划、不经审批、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不按图施工等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并及时责令停工整改。建立农村住房质量安全提醒制度,指导村民委员会向建房村民发放《湖南省农村建房质量安全操作手册》。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网上举报等多种渠道,及时受理村民住房建设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对妨碍执行公务等行为,应及时报公安部门予以处置。

会每周要对新建农村住房过程中乡村建设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建房村民应委托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乡村建设工匠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并签订施工协议。

4.竣工验收。房屋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当将竣工验收时间提前经由村民委员会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并提出用地和规划核实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到场检查核实,核实合格的,出具用地和规划核实证明。建房村民收到核实证明后,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竣工验收,申请批准后,及时负责组织乡村建设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人员、设计人员、监理人员等对其房屋进行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监督各责任单位人员合理合法对房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应当将建房资料在15日内报村会,由村会统一报乡镇人民政府存档,并按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一户一档”建立新建住房档案,档案应包括户主、承建单位或工匠基本情况、设计图纸、规划许可、农村宅基地审批资料、建设审批资料、施工协议、村民建房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施工过程监管情况等信息,确保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责任可溯。县自然资源局对符合登记要求、资料完备的农村住房,应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农村住房,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规范住房使用管理

1.规范改扩建行为。改扩建的农村住房应为已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已办理不动产登记且旧房主体没有全部拆除的房屋,安全鉴定为C、D级的不得进行改扩建。改扩建应参照新建住房进行管理,对改变原承重结构体系或超过原结构承载能力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指导改扩建房屋村民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农村住房改扩建的指导监管,开展抽查巡查,如发现问题应督促住房改扩建的村民及乡村建设工匠、建筑施工企业及时整改。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住房改造、扩建、加层、隔断等建设行为的指导与监管,加大对擅自改扩建行为查处力度,特别要加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和旅游景区等房屋租赁行为频繁、人员密集、建设主体混乱地区农村住房改扩建的质量安全管理,杜绝随意加大门窗洞口、超高接层、破坏承重结构改造建设等情况发生改扩建后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农村住房不得使用。对改扩建的农村住房应建立档案,纳入原档案合并管理。村委员会负责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民住房改扩建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村民做好拟改扩建农村住房的申报工作,做好改扩建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施工监管等工作,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档案资料。

2.规范用途转变行为。农村住房拟用作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有关经营项目需经许可的,应按规定办理许可审批。用作生产经营或出租的住房应进行质量安全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未通过质量安全鉴定的农村住房擅自用作生产经营或出租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用作生产经营或出租的农村住房组织开展核查,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及时制止生产经营或出租活动,并报告县市场监局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依规处理。

3.规范农房拆除行为。村民拆除住房前应向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备,并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实施。村民及村委员会应充分考虑房屋拆除对毗邻建筑的影响,告知毗邻建筑所有者或使用者,必要时应先组织相关人员和财产转移。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村民住房拆除工作,并落实安全防护和警戒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4.整治废弃建构筑物。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除相关部门明确认定需要保护的历史建筑、传统建筑以及名人故居、革命旧址外,其他所有危旧房、废弃棚舍等废弃建构筑物应全部纳入“空心房”整治范围。县人民政府负责牵头组织整治,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确保到2024年底所有废弃建构筑物应拆尽拆。拆除后的宅基地应优先用于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所需,或用于农村产业发展,或进行复垦、复绿;符合村庄规划的废弃建构筑物,由村、组依法依规收回盘活利用。禁止以整治“空心房”的名义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

5.常态化排查农房安全隐患。建立农房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机制,重点排查和监测在城郊结合部、城中村、镇(集镇)、旅游景区三层以上和用作生产经营的住房,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县委办督查室、县政府办督查室负责将农房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纳入到日常督查范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农房安全隐患摸排,并制定整治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既有农房自然灾害风险管控和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排查出有安全隐患的农房,房屋所有者和使用者应承担整治责任,村民委员会应督促其完成隐患整治。

四、责任分解

建房人(建设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应按照《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暂行意见》新政发201815的职责分工,严格履行、落实各方责任,做好相关工作。

建房人(建设单位)职责:建房人(建设单位)是基建手续办理的责任主体,对农村建房活动负首要责任,必须严格履行报批程序,承担质量安全责任,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有资格的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应委托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乡村建设工匠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应对房屋建筑工程建设落实全过程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职责: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的监督、竣工验收、管理和服务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局职责: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提供农村自建房质量安全技术指导服务,宣传推广标准图集和农村建房质量安全常识,督促指导工匠管理,统筹推动镇村干部和工匠培训。

县自然资源局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用地计划、农用地转用、房屋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职责:负责牵头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程序,将农房设计、质量安全监管等程序作为“农民建房”竣工验收条件。

县市场监局:负责配合将农房建设审批管理程序作为经营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未经竣工验收的,不予办理经营许可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加快全县农村住房规划建设和管理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及时掌握新建及改扩建村民住房申报、宅基地审批、建设、监督、竣工验收情况,并做好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利用信息系统、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系统的对接,逐步形成全县所有房屋“一张图”“一个库”的信息管理平台。县直相关部门应定期查阅信息系统,动态掌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监督等各阶段各环节管理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在系统内及时录入农村宅基地使用、流转、灭失及新建(改建、扩建)住房信息,并定期更新建设进度信息。

五、保障措施

(一)压紧压实责任。各乡镇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二)建立长效机制。各乡镇要充实农村自建房质量安全管理队伍,健全工作运行机制、资金保障机制。县住建部门要发挥行业优势,大力给予技术指导服务,推动农村自建房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形成长效机制。

(三)严格追究责任。对问题突出、治理不力的乡镇,县人民政府将以通报、约谈、挂牌等形式进行督办。对因推动工作不力,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给予严肃问责。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512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新邵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新邵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网站标识码:4305220007
备案号:湘ICP备2020018426号-1 公安机关备案号:43052202000102
0739-3606418
新邵县政府门户网站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