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见
文件名称: 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见
统一登记号: XSDR-2020-00005
索引号: 4305220007/2021-38920 发文编号: 新政发〔2020〕5号
公开目录: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新邵县
发文日期: 2020-06-0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0-06-01 有效期: 2024-08-29


新邵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见

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督促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就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履职、行政执法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大行政决策

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必须符合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要求,确保决策程序正当、责任明确。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执行上述规定,自觉接受县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一)范围。本意见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涉及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

1、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3、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4、决定在本县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5、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6、其他需要县人民政府决定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项。

(二)程序。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当经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等讨论,并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决策承办单位作决策方案草案说明;

2、原则上由县司法局在上会讨论前作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县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意见书供会议组成人员参考;

3、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4、决策事项的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发表意见;

5、县长发表结论性意见。

(三)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县长作出决定。县长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县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作出暂缓决定超过1年的,方案草案退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四)执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时应当及时明确决策事项的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决策事项需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配合执行的,应当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及各自职责。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要求,制定决策执行方案,明确负责领导、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确保决策执行到位。

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应当经常了解决策执行单位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有关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决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多位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且问题复杂的,可以提请县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落实决策的措施。

二、政府合同管理

(一)部门职责。县司法局负责对本县政府合同的订立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应当加强对政府合同的管理,确保政府合同的订立、履行、争议解决、档案管理等活动有序规范。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各尽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政府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禁止行为。订立政府合同,禁止下列行为:

    1、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方式为他人提供担保;

    2、超越职责和使用范围,将国有资产转借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3、在土地征收征用、房屋租赁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4、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政府合同;

5、未经集体研究决定,私自对外签订合同;

6、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订立合同;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签约。

(三)合法审查

1、以县人民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事先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不得签订政府合同。

2、以县政府工作部门名义签订的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涉及事项较为复杂、法律风险较大的,应当事先报送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法定程序签订政府合同的,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前将相关法律文本报送县司法局审查。

(四)合同管理

1、建立政府合同审查登记编号制度。经县司法局审查的政府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在政府合同签订前,将拟签订的政府合同文本报县司法局登记,编制政府合同审查登记号,并将审查登记号在政府合同文本上载明。

2、政府合同定期进行清理。原则上一年清理一次,由县司法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对已完全履行的合同进行核实;对已经无法履行或者失效的合同依法告知对方解除合同,涉及赔偿责任的,进行协商或提起诉讼;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合同组织调查核实,查明原因,并出具体处理建议。相关问题清理汇总后,由县司法局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交相关监管部门牵头组织落实。

三、依法履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包括政府组成部门及经开区社会事务部、白水洞服务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禁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一)不作为。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法接受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行政不作为:

1、对行政相对人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不按照规定履行受理、审查、决定等职责的;

2、对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不主动监管、排查或对已经发现、曝光的违法行为不制止、纠正的,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未予处罚或者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3、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

4、行政相对人询问有关行政许可、行政给付条件、程序、标准等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拖延或者拒绝答复的;

5、部门内部疏于管理、监督不力出现重大问题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法律规定或县政府指定配合其他部门工作,不予配合或者拖延的;

7、对于县委、县政府做出的决议、决定或安排部署的工作不执行、不落实或执行、落实不力,致使政令不畅的;

8、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公共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9、县人民政府认为应当追责的其他行政不作为情形。

(二)慢作为。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法接受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拖延、推诿导致办事效率低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行政慢作为:

1、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提出申请或者请求,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及时办理的;

2、对于资料不全的审批事项不向申请人出具一次性告知单或告知不明确,致使申请人多次往返或未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或办结的;

3、对违法行为的处置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

4、在重点难点工作中回避矛盾,不及时处置造成损失或遭受投诉、被市以上领导或机关批评经查证属实、被媒体曝光的;

5、对县委、县政府部署安排的工作以向上级部门请示、内部研究等理由在指定时间内未及时推进或落实的;

6、县政府认为应当追责的其他行政慢作为情形。

(三)乱作为。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法接受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行政乱作为:

1、违反重大决策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的;

2、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行为的;

3、超越行政执法职权进行执法的;

4、在执法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取证、告知、听证等法定程序,做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决定的;

5、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做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

6、无法律法规依据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费、对已经停止收费的项目继续收费的;

7、滥用职权,超越自身权限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公共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8、县政府认为应当追责的其他行政乱作为情形。

四、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在拆除违章建筑、环保整治、国土清理、河道采砂执法、禁养区退养、取缔网箱养鱼等需要进行强制执行的行动中,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依照程序进行。

(一)启动。强制执行必须以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当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才能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二)催告。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三)申述。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四)决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五)公告。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六)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具体有以下几种送达方法:

1、直接送达。当事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2、留置送达。当事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法律文书的,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法律文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3、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公告送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七)其他注意事项

1、启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并催告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行政案件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湘高法发〔20208号)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裁定准予执行的,可以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该行为属于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定,非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3、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4、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五、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邵阳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办法》(市政办发〔20159号)、《新邵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563号)文件要求,县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按照“谁承办、谁应诉”原则,由县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负责出庭应诉工作。

(一)一般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可以由一把手出庭,也可以由分管副职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可以委托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其他内设机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也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委托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由本机关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共同参加诉讼。

(二)重大案件。列情况,被诉行政机关一把手应当出庭应诉: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的行政诉讼案件;

2、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建议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指导协调。县司法局负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应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

(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二)单位责任。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用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出租、出借,不得自行处置国有资产。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超越权限违法作出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避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三)日常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对国有资产进行日常监管,负责制定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执行到位。

七、依法行政考核

(一)考核机制。对于各级各部门依法行政及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建立督查考核长期机制。依法行政考核按年度实施,每年考核一次。采取日常掌握情况与年度集中考核评议、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材料审查与实地检查、定性评价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县人大常委会每年对各部门的执法责任制督查评比结果,纪委、监察对各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督查通报,以及检察机关办理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均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对象。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根据考核对象的具体情况实行分类考核,具体如下:

1、各乡镇人民政府;

2、经开区社会事务部、白水洞服务中心;

3、政府各组成部门;

4、垂直管理行政部门。

(三)考核内容。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为:

1、依法行政组织机构及经费保障、相关制度建设和实施;

2、依法履职。积极行使法定职责,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定,无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

3、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主要为保证执法人员资格,执法程序正当、裁量适当、案卷规范,全面落实行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

4、强化行政监督。包括积极出庭应诉、行政复议,接受人大、政协、监察、检察和社会各界监督;

5、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内容。

八、考核结果及其应用

(一)纳入绩效考核。依法行政考核指标纳入全县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级各部门及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结果通报。依法行政考核结果由县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报县委和县人大常委会;垂直管理单位的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同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依法行政考核年度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依法行政考核不合格单位,并向全县通报:

1、因违法行政引发恶性事件或者重特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事故的;

2、因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3、违法作出决定、命令、指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奖惩措施。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依法履职、推进依法行政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依法履职、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对考核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行政行为的,应当启动行政问责程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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