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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新政通〔2017〕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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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4305220007/2021-40013 | 文号:新政通〔2017〕3号 | 统一登记号:XSDR-2017-00004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2-03-15 |
签署日期:2017-03-15 | 登记日期:2017-03-15 | 所属机构:新邵县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2017-03-15 |
新邵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通告
新政通〔2017〕3号
为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推进新邵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本县境内,除白水洞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含白云岩)、岳坪峰国家森林公园、赛双清公园、筱溪国家湿地公园等列为永久禁猎区外,其他区域自2017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实施全面禁猎,禁猎期5年。
三、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大铁夹、地弓、地枪、排铳、汽枪、鸟铳、粘网、弹弓、竹竿等任何工具进行违法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烧猎、陷坑、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捡蛋等任何方法进行违法猎捕。
四、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五、因科学研究、资源调查、疫病防控、收容救护等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必须依法报批。
六、禁止擅自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放生野生动物。因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七、县林业、农业、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交通运输、海事、铁路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猎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及产品行为的监督管理,防止非法猎捕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流入集贸市场和经营场所。
八、公民发现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检举(举报电话:3663636,3668624)。
九、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上述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邵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