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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XSDR-2019-00004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新政通〔2019〕2号 | |
公开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新邵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通告
新政通〔2019〕2号
为加强公共场所控烟禁烟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根据湖南省委办公厅《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的通知》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加强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托幼机构、少儿活动场所、各类学校教学场所、学生宿舍、餐厅等室内场所;
(二)医院病房、诊室、候诊室等室内场所;
(三)车站、港口旅客等候室、售票厅和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厢、船舱内;
(四)图书阅览室、展览厅、影剧院、博物馆、少年宫、书店、体育馆、歌舞厅、游戏厅、网吧等各类文化体育场馆(所);
(五)宾馆、饭店、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等公共服务场所;
(六)金融、电讯、商场、超市、药房、售楼部及福彩、体彩站(点)等商业营业场所;
(七)机关办公室、会议室、图书室、餐厅以及服务大厅等公共场所;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公共场所。
二、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履行下列控烟职责:
(一)做好禁止吸烟宣传教育工作;
(二)制定本单位禁止吸烟制度,配备监督员;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四)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得放置吸烟器具和设置吸烟广告;
(五)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应当劝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的应向监督部门举报;对扰乱公共秩序的,应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县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告不履行禁止吸烟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对多次劝阻无效的依法予以处罚。
四、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新邵县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