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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XSDR-2021-00002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新政通〔2021〕2号 | |
公开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新邵县人民政府
关于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通告
新政通〔2021〕2号
为坚决遏制我县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严防死守耕地保护红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农村村民建住宅亦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超过批准的数量占地建房,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三、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用于建房等非农业建设。
四、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五、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乡村振兴”“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设施农业”、易地扶贫及移民搬迁等涉及非农业建设的,均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予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七、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违法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别是耕地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相关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
八、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农用地转用手续等用地审批须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及法定程序作出。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地建房的,批准文件无效。
九、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八不准”未涵盖的其他农村乱占耕地行为,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对2020年7月3日以后乱占耕地建房的一律依法拆除。
十、对拒绝纠正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顶风违纪,支持、参与、包庇、纵容、串通非法买卖土地、非法批准用地、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以及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监督、制止、查处不力、懒政怠政、不作为、慢作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国家公职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新邵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9日
相关文件下载:新政通2关于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通告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