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新邵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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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 2018-06-06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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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SDR-2018-00009

新政发〔2018〕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征地补偿工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精神,现就调整新邵县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不在此次调整范围。

二、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征地区域划分予以确定。全县征地区域划分为两类:酿溪镇为第Ⅰ区域;严塘镇、寸石镇、坪上镇、潭溪镇、陈家坊镇、雀塘镇、新田铺镇、小塘镇、巨口铺镇、龙溪铺镇、太芝庙镇、大新镇、迎光乡、潭府乡为第Ⅱ区域。

三、划分的征地区域补偿标准为:第Ⅰ区域征地补偿标准为59800元/亩;第Ⅱ区域征地补偿标准为53300元/亩。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耕地(除水田)、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建设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本标准的0.8倍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所在区域水田标准执行。

四、本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县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实施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县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征地补偿按照本标准执行。

附件:新邵征地补偿标准及区域划分

新邵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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