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全面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邵阳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新邵县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两型社会”建设,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的防治原则,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突出抓好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治理,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有效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降低污染排放强度,较大幅度减少辖区污染天气。
二、基本原则
(一)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采取污染物总量控制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措施,用环保倒逼机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通过调整产业和能源结构,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工艺,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二)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本着“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效益”的原则,采取绿色信贷、脱硫脱硝电价、排污权交易等措施,以及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积极推行落实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
(三)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促进。按照抓重点、分层次、整体推进的思路,从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抓起,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大气污染治理,着力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威胁地区环境安全、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
(四)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建立以环境空气质量
改善为核心的控制、评估、考核体系。构建基于空气质量改善的区域总量控制体系,实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多种污染物的协同和均衡控制,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五)部门联动与协同管理相配合。建立健全发改、经信、公安、环保、住建、城管、气象、商务等职能部门联动,“统一规划、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提高大气污染防治水平。
三、目标指标
到2017年,全县空气质量有所改善,辖区内污染天气大幅度减少,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排污强度下降30%以上。
四、主要任务
(一)实施综合治理,强化多污染物协同减排
1、全面整治煤炭生产经营加工及燃煤小锅炉
(1)集中整治煤炭生产经营加工企业。扎实推进关闭小煤矿工作,组织开展全面整治煤炭经营、堆存、运输及煤球生产企业专项行动,严格取缔非法洗煤、非法煤炭(球)生产经营加工单位;加大城乡结合部土小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力度。
(2)淘汰小锅炉。全面开展天燃气管道建设,通过集中供应天然气和使用电及其他清洁能源,加快淘汰行政、企事业单位、饮食服务业燃煤小锅炉。2014年起全县不再新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到2017年底,县城建成区基本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3)开展工业园区以及产业聚集的地区燃煤锅炉取代工作。到2017年底,县工业园区以及产业集聚地区,鼓励建设联片集中供热系统,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采用、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在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其他地区,改用电等新能源,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
2.加快重点行业污染治理
(1)大幅度消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电力、水泥、有色等及有燃煤锅炉单位,要加快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确保按期达标排放。到2015年底,完成水泥行业脱硝、除尘升级改造。到2017年底,水泥、化工(制药)、涉重金属等重点行业和过剩产能行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推进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2)到2017年底,对有机化工、汽车、电子信息、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
(3)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治理工程。到2015年底,按照省市部署,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任务。
3.深化面源污染治理
(1)开展扬尘综合整治。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强化城市施工工地扬尘环境监管;所有建筑工地开工前必须制定扬尘控制方案,按规定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明确扬尘控制的机构、职责、目标、重点和防尘措施。到2015年底,城市规划区内渣土全部实行密闭化运输,建筑工地必须硬化工地并建设规范化洗车槽等设施,渣土车辆上路前必须冲洗,避免带泥上路。渣土车辆必须全部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严禁乱倒乱堆。拆迁工地要洒水抑尘、暂不开发处进行绿化,完工后及时清理场地,将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并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加大道路、交通护栏机械化清扫清洗等低尘作业方式的实施力度,提高机械化作业率。
清理整治城市周边采矿、采石和采砂企业。大型煤堆、料堆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
(2)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严格治理餐饮业油烟排污。
到2017年底,县城建成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3)严禁城区露天焚烧树叶、垃圾、油毡、塑料、皮革等物品;城区主要街道和居民居住集中区禁止露天烧烤。
(4)坚持开展禁爆工作,严禁在城区禁爆区燃放烟花爆竹。
(5)推进城区及周边绿化建设。深入开展“四边四年绿化”行动,积极推进城区及周边地区绿化。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积极治理水土流失,继续实施退耕还林政策,加强石漠化土地治理。加快发展农村清洁能源,大力发展农村沼气;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等农林废弃物,推广生物质成型燃料技术,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效率。
(二)统筹辖区交通管理,防治机动车污染
1.提升燃油品质。按要求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2014年底前开始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17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2.加快淘汰“黄标车”。到2015年底,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到2017年底,淘汰全县范围内的“黄标车”;2017年底,全面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
3.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2014年底全面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加强在用机动车尾气检验,不达标车辆不得上路行驶,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
(三)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区域经济布局
1.严格产业和环境准入。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严格控制产生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行业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在全县范围内暂停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炼焦、电石、铁合金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环评审批工作。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有关单位不得审批、核准,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高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项目单位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要依法处罚。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提前一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2015年-2017年,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继续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将经整改整顿仍不达标的企业列入年度淘汰计划。
3.优化空间格局。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制定实施符合我县功能定位、具有更高节能环保要求的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优化区域产业布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将资源环境条件、城市人口规模、人均城市道路面积、万人公共汽车保有量等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城市控制详细规划绿地率等审查,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严禁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大力推进位于城区主城区的化工、涉重金属、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搬迁、升级改造工作。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提高清洁能源利用率
1.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按照国家要求,完成节能降耗目标。到2017年底,通过淘汰落后产能、清理违规产能、强化节能减排、实施天然气清洁能源替代及加强新能源利用等综合措施,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2.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加大天然气、液化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供应和推广力度,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励工业窑炉和锅炉使用清洁能源。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地源热泵等技术和设备。
3.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2015年,县城区完成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实施工作,并向全社会公开;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县城建成区面积的60%。2017年底前,县城区进一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县城区扩展到近郊,进一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4.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争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大力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五)强化基础能力,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体系
1.加强环境监测和环境气象监测、分析能力建设。加强重点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测体系建设,建设县城区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到2016年底,完成PM2.5等新环境空气质量指标监测能力全覆盖。加强环境气象综合监测和分析,2015年力争建成1处大气负氧离子监测系统。
2.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县环保、气象部门加强合作,到2014年底,建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业务系统,实现县环保、气象部门联合开展全县重污染天气预警。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策略,多措并举,通过广播、电视、电话、互联网、手机、微博、微信等多种手段,向社会公众发布空气污染气象条件和霾预报预警信息。
3.构建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各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按照预警等级,确定相应的应急措施。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实施重污染企业限产停产、建筑工地停止土方作业、机动车限行、中小学校停课以及其他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工作。
4.实施环境信息公开。从2015年开始,全县定期公布空气质量状况,在主要媒体上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将空气质量改善的年度目标任务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五、重点工程与投资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共涉项目类型3项,项目数3个,总投资290万元(见附件2)。通过重点工程项目的实施,削减二氧化硫量为184.26吨、颗粒物1.97吨。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全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研究解决重大工作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环保局。
(二)分解实施。为确保可吸入颗粒物下降指标如期完成,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研究协调解决区域性突出环境空气质量问题,并组织实施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县环保局要加强指导、协调、监督,有关单位要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做好各自领域的相关工作(详见附件3)。
(三)加大投入。加快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筹资机制。充分调动全社会特别是企业对大气环境治理投入的积极性,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在争取上级资金支持的同时,县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宣传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倡导公众践行文明、节约、低碳、绿色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201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