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转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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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 2014-11-14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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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因择校而自动放弃户籍所在地学区(学校)就读的学生, 以后又要求转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不再将其视作本学区学生。

  2、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户口所在地变更或其他特殊原因须转学者, 由其监护人自行联系就读学校,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 在学期结束后或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办理转学手续。对自行联系学校有困难的, 可向当地教办提出申请,由教办安排就读学校。

  3、往外县市转学的学生, 由所在学校开具转学联系单,待收到接收学校的回执后, 开具转学证书。

  4、毕业班学生或镇(街道)内学校之间原则上不予转学。 确有特殊原因需转学的,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 小学段报所在教办批准,初中段报所在教办审核、市教育局普教科批准可以转学。 学生休学或受处分期间不准转学。

  5、学生确因其监护人由市人事局、教育局及以上部门出具证明的, 当年从市外调入、人才引进、部队转业等特殊合理理由转学的,其转学手续办理可不受时间限制。

  6、转入学校应在学生转入后出具转学回执, 发送到转出学校,然后由转出学校提供学籍档案。

  7、市属学校、民办学校的转学应报市教育局普教科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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