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45号)下发后,
各地认真落实执行,学校的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
对乱收费的举报减少,社会各界反映较好。
为了进一步贯彻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电视电话会议和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2005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全省“一费制”收费办法试行一年来的情况,
并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今年秋季起进一步完善全省义务教育阶段 “一费制”收费办法。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继续按原规定实行 “一费制”收费办法。
20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花垣、龙山、永顺、凤凰、保靖、古丈、泸溪、桑植、通道、沅陵、桂东、汝城、安化、新化、隆回、邵阳、城步、新田、江华、平江农村义务教育,继续按国家规定的“一费制”标准执行,
即每生每期农村小学96元、农村初中156元。上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实行“一费制”产生的公用经费缺口补助办法,
按省财政厅湘财预[2005]167号文件确定的财政分级补助方案办法执行。 “一费制”之外,
除根据学生家长意愿和学生接受服务的情况,在开学时一次性选择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寄宿费、搭餐费外,
一律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信息技术教育费、寄宿费、搭餐费的收费对象、收费范围和审批原则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以外其它地区相同。
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以外的其他地区 “一费制”收费办法。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以外其它地区,收费标准按春秋两季、课改地区与非课改地区、农村与城镇(城市和县城关镇规划区范围内)分年级分别核定,
并保持相对稳定。“一费制”标准由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三项组成:
1、杂费,
包括基本杂费、科技活动费、帮困保学费、预防体检费、学生守则及证徽费、信息技术教育费。其中:(1)基本杂费,
小学每生每期农村70元、城镇90元,初中每生每期农村90元、城镇110元。
(2)科技活动费,每生每期小学1元、初中2元。
(3)帮困保学费,每生每期4元,
专项用于对困难学生杂费和其它收费的减免,可以跨学期(年)使用。
(4)预防体检费,每生每期农村3元、城镇4元(学生每年按规定项目体检一次)。
(5)小学一年级学生守则、学生证每生2元,初中一年级校徽、学生守则和学生证每生3元(以上春季收费标准不含),
小学六年级和初中三年级毕业证每生1元。(6)信息技术教育费,
每生每期25元,收费范围为按规定开设信息技术课程,
并设置有适当规模的计算机教室(学生人数与计算机台数之比小学不高于20:1,初中不高于15:1)的小学五年级以上(含五年级)学生。
经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现代技术实验学校和经批准由社会资金投资电脑教室的学校信息技术教育费增加15元,相应提高“一费制”标准。
凡未达到规定条件和未开设信息技术课程的学校和年级,不得向学生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或“电脑教室”学习费。
基本杂费只能用于弥补学校公务、业务、师训、修缮、图书仪器设备购置、文体、卫生等公用经费的不足,
不得用于学校教职工工资、津补贴和福利,不得用于学校基本建设和房屋改造等专项支出,
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低保户子弟免收基本杂费,
免收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补贴。
2、课本费,
包括列入用书目录的课本费和音像教材费。列入用书目录的课本费:按省教育厅颁布的中小学用书目录和省物价局规定的价格核定,
农村学校按黑白版、城镇学校按彩色版课本核定收费,城镇学校选用黑白版的要将差价退给学生。
音像教材费:具体标准为每生每期小学5元、初中6元。收取音像教材费后,
学校应向学生提供配套的学习磁带和光碟。学校按规定的课本价格与新华书店结算,
因版本差异,核定的课本费标准高于学校实际结算价格之间的差价,
全额用于补充学校的公用经费。
3、作业本费,
包括课堂作业本费和寒暑假作业本费。(1)课堂作业本费的具体标准为每生每期小学7元、初中10元。
(2)寒暑假作业本费的具体标准为每生每期小学3元、初中5元。学校应向学生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课堂作业本(每生每期语数外每科不少于2本、其它科目每科不少于1本)和寒暑假作业本。
毕业学期不得收取暑假作业本费。
三、严格规范“一费制”以外的服务性收费。
(1)寄宿费和搭餐费标准由各市(州)、县(市、区)物价部门核定,但只准对自愿接受了服务的学生收取,
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搭餐费,
只向农村带米、带油到学校搭餐的学生收取,已设立学生食堂的学校,
由学生购票(卡)就餐,不得另外收取搭餐费。
(2)禁止农村地区学校和对就近入学的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子女收取借读费。对跨县市区就读的学生可以收取借读费,
收费标准为每生每期小学150元、初中200元。经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现代技术实验学校,
借读费每生每期加收50元。借读费不得跨学期(年)收取。
(3)教辅资料(学生使用的除课本以外的资料、期刊)从今年 秋季起试行市场准入制度,由省教育厅审查准入并经省物价局核定价格。
非课改年级乡土教材、学具、开课年级的科学图册、自然图册、社会图册、历史填充图册、地理填充图册、社会填充图册、初中毕业会考指导丛书和基础训练,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
省教育厅主管的期刊也要实行家长自愿选订的原则。禁止任何部门、学校违背学生及其家长意愿统一订购教辅资料。
(4)班费,每生每期4元。
(5)农村学校原则上不收取校服费,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确需收取的,
要经市州教育、物价部门批准,校服价格由县市区物价部门按补偿成本和不盈利的原则核定。
校服分春秋两季,每季服装不得超过二套。
(6)影票费每生每期农村3元、城镇4元(每学期学校组织学生观看的影片数城区不少于三部,农村不少于五部)。
(7)教师奖励基金由学生家长按每生每期1—2元的标准自愿捐赠,不得强行摊派。
(8)捐资助学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严禁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
新生入学就读并取得学籍前一律不得向学生家长收取捐资赞助费。(9)保险费,
一律由学生家长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
四、加强对国有民办学校和其它办学形式收费的管理。
依托省示范性高中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国有民办学校,其收费由办学经费、杂费和代收费、住宿费四部分构成。
杂费和代收费原则上保持稳定,住宿费按宿舍建设管理的成本支出、规定折旧率和不赢利的原则核定。
办学经费根据学校偿还初期建设投资情况逐步降低标准。办学经费用于学校教学设施(不包括学生宿舍)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
杂费与代收费用于支付教职工工资福利、办公师训和购置教学用品等日常运转支出,住宿费用于学生宿舍的建设和管理。
依托省示范性高中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部门单位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收单位系统外学生、与校外单位联合举办远程网络教学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另行核定。
部门单位办学校招收单位系统内学生,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一费制”标准执行。
五、严肃教育收费纪律。
(1)实行“一费制”是国家为治理教育乱收费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各学校不准以任何理由自立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各市(州)、县(市、区)义务教育的收费文件必须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否则按违规审批处理。
(2)各地各学校除在开学时按“一费制”标准和根据家长意愿与学生接受服务情况一次性选择收取本通知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外,开学后不准再以其它名义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违者一律按乱收费查处。(3)义务教育阶段开展的联合办学、双语教学、实验教学和特长教学等形式的教学,
一律执行同层次学生的“一费制”标准,不得另外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4)根据湘财教[2005]2号、9号、32号文件规定,从2005年秋季开始,
凡享受“两免一补”政策的贫困家庭学生,各地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
缺口部分由地方政府统筹解决,确保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免费入学。
(5)学校的“一费制”收入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用途使用,除杂费中用于购买图书仪器、文体设备和师资培训费用外,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律不得集中学校的收费收入,不得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
不得征收任何性质的统筹调剂基金。基本杂费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集中代办部分不得超过10%,
同时要按期与学校结算,对没有提供相应物资或有结余的,
要在学期终了前清退给各学校,有关结算及清退手续存留备查。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收费的管理 和监督,凡图书仪器和文体设备的购置,
要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对挤占、截留、挪用学位杂费的,
要严肃查处。(6)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保障学校教职工工资的及时足额发放,
保障学校必要的基本建设和危房改造资金,各级政府按规定应安排的财政公用经费拨款、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的“一费制”补贴、城市低保户子弟免收基本杂费的补贴和对同时享受“两免”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的其它收费补贴,
必须在每年3月底以前安排落实到位。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取的帮困保学费,
作为上述补贴资金来源,由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集中统一掌握使用。
(7)因条件限制未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或计算机教室规模质量达不到要求,以及农村简易学校课本订购达不到必订书目要求的等“一费制”标准中已包含的教育和服务内容的,
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和省物价局核定的价格组织向学生退费,凡不提供服务又不按规定退费的,
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六、全面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各地要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湘价费[2003]14号)规定,抓好本地区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落实。
除了在学校缴费地点设立教育收费公示栏(牌)外,要针对目前服务性收费不自愿的问题,
重点建立完善“学生缴费明白卡”制度。“学生缴费明白卡”要列明“一费制”标准和“一费制”外可供学生家长选择的所有服务性项目和物价部门核定的该项目的价格或收费标准,
供学生家长自愿选择。“学生缴费明白卡”列选的服务项目要根据本通知规定和各级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与标准填列,
严禁各地各学校自行增加项目和提高标准。“学生缴费明白卡”由各市(州)、县(市、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统一监制,
开学收费前发放到每个学生家长,由学生家长选择签字后作为学校开学时一次性收费的依据。
凡“学生缴费明白卡”上未列明或学生家长未签字认可的项目,学校一律不得收费。
为了减轻学生及其家长的负担,各地可以规定每个学生服务性收费或配套学习资料费的最高控制额,
对同类型的配套学习资料各地应只填列一种,或通过“学生缴费明白卡”明确告知学生家长可以只选择一种,
不得强制要求学生订阅或要求学生重复订阅。物价部门未核定价格或收费标准的服务性项目,
一律不得列入“学生缴费明白卡”。凡未按规定公示或学校实际收费与公示项目标准不符的,
学生家长可以拒缴,并向当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举报。
七、加强对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
为了落实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办法,切实纠正和制止各种乱收费,
各地每个学期要组织教育收费督查组到所属地区进行教育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督查。各级物价部门每年要组织安排一次对教育收费的专项检查,
同时高度重视教育收费的日常检查和群众对教育收费的来信来访与投诉举报工作。对检查出来的非法所得,
无论作何用途或是否已经使用,一律无条件清退给学生,
确实无法清退的,要没收上缴上一级财政。
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曝光,
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附表一: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以外其他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秋季“一费制”标准表(略)
附表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以外其它地区义务教育阶段春季“一费制”标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