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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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 2015-09-16 17:14
来源: 更新时间: 2015-09-16 17:14

事项名称

  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

  事项类别

  办事服务项目

  办事依据

    1、《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2、《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3、《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2001年3月2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

  4、《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2年8月29日湘劳社发[2002]141号)

  受理机构

  新邵县劳动局(失业保险站综合股承办)

  决定机构

  新邵县劳动局

  办理条件

  (一)根据《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2年8月29日湘劳社发[2002]141号)第四条规定,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根据《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2年8月29日湘劳社发[2002]141号)第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2年8月29日湘劳社发[2002]141号)第十七条规定:在职人员本人申请自谋职业,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后,按照国家或者省、市(州)人民政府的规定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自谋职业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申请材料

  失业人员到新邵县失业保险站综合股进行申领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两份;

  2、原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书、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3、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四张;

  4、新邵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失业保险金申领通知》,填写的《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两份、《求职登记表》一份;

  5、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即独生子女证或计生办未违反计划生育的证明。

  办理程序

  第一步 资料核实

  ( 一)岗位责任人:新邵县失业保险站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岗位职权范围,申请是否在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受理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时亦出具书面通知书告知申请人;

  2、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入失业保险信息系统操作,将申领业务数据输入系统;

  3、将申领资料提交至初核人员审查。

  (三)时限:即时

  第二步 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新邵县失业保险站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相关政策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受理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核定申领者领取失业保险金及门诊医疗费的数额和期限;

  3、提出初审意见,将申领资料交审核人审核通过;

  4、对审核通过的,在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内进行审核通过操作。

  ( 三)时限:自受理之日10日内

  第三步 复核

  (一)岗位责任人:新邵县失业保险站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核定申领者领取失业保险金及门诊医疗费的数额和期限进行核对;

  3、提出审核意见。

  (三)时限:自受理之日10日内

  第四步 发放

  (一)岗位责任人:新邵县失业保险站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制作并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及登记存折帐号;

  2、按月制作《月失业保险金领取登记表》核定每月失业待遇发放金额,于每月1日至20日的工作日受理失业人员按月签字手续;

  (三)时限:失业人员核定申领期限内的每月1日至20日工作日

  办理期限

  每月均可受理,办理完结时间截止至受理次月20日前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表格下载

  《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监督检查

  新邵县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12342)

  咨询渠道

  新邵县人民政府  或0739-3181291

  责任追究

  《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2001年3月2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院令第258号)

  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办公地址:新邵县酿溪镇大应路25号

  乘车路线

  乘疗养院至一中或水泥厂至大坪公交车至县劳动局站

  在线申报

  正在建设中

  状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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