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管办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随机抽查工作指引》有关规定,以及上级工商部门工作部署,我局决定于2018年下半年组织开展商事主体公示信息及登记事项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抽查时间
2018年7月31日至10月30日。
二、抽查对象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抽查的方式,在我县已注册登记的商事主体范围内,随机抽选检查对象。名单附后。
三、抽查内容
(一)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二)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三)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四)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五)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六)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七)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八)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九)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情况的检查;
(十)企业即时信息公示情况。检查企业当前是否存在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即时信息,以及已公示的即时信息是否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形;
(十一)直销违法行为的检查。
四、检查方式
监管单位委托专业机构对抽查对象登记事项实施审查,或由监管人员直接对抽查对象公示信息及登记事项、直销违法行为实施检查。
(一)委托专业机构实施审查
专业机构依委托向抽查对象获取登记事项审查所需的章程、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抽查对象登记事项进行审查,形成《专项审计复核报告》并移交辖区监管单位。完成审查后,专业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抽查对象反馈登记事项审查情况。
监管人员根据专业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复核报告》,结合相关检查情况,填写检查记录表,形成检查结果。
(二)监管人员直接实施检查
监管人员向抽查对象获取检查所需材料,直接对其公示信息及登记事项实施检查,填写检查记录表,形成检查结果。
五、商事主体配合检查的义务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各商事主体应在收到本局邮寄的《公示信息及登记事项随机抽查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将相关资料送交本局企业个体监督管理股(酿溪镇大坪向心北路原质量技术监督局三楼),便于监管人员检查。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7〕105号)、《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意见》(湘工商办字〔2018〕3号)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予配合情节严重: 1.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2.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3.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六、相关事项说明
(一)监管人员、专业机构工作人员实施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工作证件(或身份证件)。商事主体对未出示相关证件、身份不明的来访人员,应审慎对待,谨防不法分子以欺诈手段获取商事主体内部信息。
(二)商事主体可通过新邵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www.xinshao.gov.cn/c41/index.html),登录商事主体年报系统后,查看系统提示信息,确认是否被抽选为检查对象,了解监管单位及其委托的专业机构信息。
(三)监管单位对抽查对象登记事项实施检查后,检查结果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网址:http://hn.gsxt.gov.cn)向社会公示。
(四)商事主体对登记事项抽查工作进行咨询或申诉,可拨打热线电话0739-3608103。
特此公告。
新邵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