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邵县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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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新邵县农机事务中心
  • 更新时间: 2018-10-22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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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SDR-2018-01011

新政办发〔2018〕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邵县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4日

新邵县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规划

一、编制目的和依据 

(一)编制目的

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坚持科学规划,严格污染治理,推行生态养殖和畜禽废弃物终合利用,实现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规范、技术先进,促进我县现代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条例》; 

4、《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5、《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6、《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

二、指导思想和防治目标

(一)指导思想 

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规划我县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环保并举,实施科学规划、区域布局、总量控制,积极转变养殖观念,有序发展生态畜牧业,治理污染,逐步实现生态环境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以实现自然生态与社会经济系统间协调、健康、持续发展。

(二)防治目标 

——到2018年末,全面治理禁养区,实现规模场和专业户退养到位; 

——到2020年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达95%、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达90%;

——到2025年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达100%、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达95%。

    三、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和利用现状

(一)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现状。 

新邵县畜牧业经过多年发展,规模化养殖所占比重越来越高,养殖畜禽数量也逐年增加。据统计,预计到2017年底,全县生猪、牛和家禽分别发展到160万头、13.8万头和805万羽。全县年畜禽粪水约在1430.1万m³,其中猪粪水876万m³,牛粪水377.8万m³,家禽粪水176.3万m³。

(二)畜禽粪便资源利用现状。  

就全县规模养殖场畜禽粪便利用情况看,规模养殖粪便污水处理不完善的(只通过沼气池、沉淀池等简单处理)占排放量的55%以上,集中储存发酵处理用于农家肥的占42%左右,其它利用沼气工程和有机肥工程处理的粪便污水仅占3%左右。

(三)存在的问题。 

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工作在我县尚处于起步阶段,养殖业污染要得到有效控制,还需要较长一段时间的努力,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1、对养殖业污染防治的思想认识不到位。大多数养殖户对畜禽养殖业污染问题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和政府对防治经费投入不足,普遍存在重养殖轻防治、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思想。 

2、养殖排泄物综合利用不到位。一是排泄物处理设施不完善。有的养殖场虽有污水处理设施,但其容积小、处理能力弱,与污水生产量不配套;有的养殖场甚至任意将粪堆放在场外,严重影响周边环境。二是污染防治措施落后,处理方式过于简单。有的养殖场未作发酵处理,就直接将粪便、污水排入田间、鱼塘。 

3、雨污分离系统不完善。有的养殖场连最起码的干湿分离(粪便与冲洗水分开)措施都没有,排洪沟和排污沟合用,造成雨水和废水共排,增加了废水排放量。有的比较简陋或不完善,未实行雨水和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分离。 

4、粪便处理设施不完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有粪尿储存场所,但没有采取有效防止粪尿渗漏、溢流措施或甚至露天随地堆放、臭气四溢。有的没有经过无害化处理就直接还田还山,这不符合《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外售或自用,因而存在环境隐患。 

5、病死畜禽处理设施不完善。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对病死畜禽尸体的处理与处置,有的尚无设置专用焚烧设施。  

6、环境治理保障机制不到位。畜禽养殖排泄物综合利用和环境治理需要较大的投入。   

四、防治区域划分

(一)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的区域,包括:

1、岳坪峰国家森林公园;

2、白水洞风景名胜区核心区;

3、饮用水源区:枫树坑水库、颜岭水库、栗米冲水库、陶新安水库、严塘镇大坝村山溪水、严塘镇刘文村毛冲山溪水和坪上镇羊角村碓冲山溪水7个饮用水源区取水点以上汇水区范围内;

4、筱溪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石马江河、龙溪河两岸,下源水库、千年鸟道周边水平距离200米以内范围(不足200米水平距离的以第一山脊线为界);

5、城镇居民区:酿溪镇范围内24个社区,其他乡镇政府所在地周边水平距离200米范围内(不足200米水平距离的以第一山脊线为界);

6、学校周边水平距离200米范围内(不足200米水平距离的以第一山脊线为界);

7、尧虞塘中型水库周边水平距离200米以内范围(不足200米水平距离的以第一山脊线为界);

8、资江两岸水平距离200米以内范围(不足200米水平距离的以第一山脊线为界);

9、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均为禁养区。

(二)限养区:限制现有畜禽养殖规模,禁止新增畜禽养殖。包括:

1、白水洞风景名胜区缓冲区域;

2、学校周边水平距离200米至500米范围内;

3、酿溪镇除社区外的其他8个村(会公坪、韩家坪、九头岩、柘溪、黄家坪、赤水、萧黄塘、东源)范围内;

4、主要交通干线(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周边500米以内范围(不足500米水平距离的以第一山脊线为界);

5、筱溪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资水、石马江河、龙溪河两岸,千年鸟道周边水平距离200—500米范围内(不足200—500米水平距离的以第一山脊线为界);

6、下源、尧虞塘中型水库周边200至500米水平距离范围内(不足200—500米水平距离的以第一山脊线为界);

7、小一型水库周围水平距离500米以内范围(不足500米水平距离的以第一山脊线为界)。

(三)适养区:适宜畜禽养殖区域。指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范围。

五、污染防治工作 

(一)污染预防工作。

1、畜牧业发展规划应统筹考虑环境质量、环境承载能力、总量减排目标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等,并应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有关规划衔接,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等。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2、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养殖场、养殖小区建立环保台账,并上报县级农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台账内容包括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名称、养殖地址、联系方式、养殖种类和数量、疫病防控、废弃物的产生和综合利用、污染物排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措施等情况。县乡两级农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间加强信息共享,共同管理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环保台账。

3、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大型养殖场、养殖小区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要严格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型升级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27号)中关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有关规定。小型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填报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对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可适当简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内容。

4、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建设必要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委托有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和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的,可只建收集暂存设施。采用“多点布局、分场饲养”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其分场无论养殖规模大小,均应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必要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自建的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有处理设施和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的,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承接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处理设施和能力,污染物排放能满足要求;应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交接和处理台账,并如实登记。鼓励有资质的单位成片或连片承接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5、病死畜禽尸体及其排泄物,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有关规定处理,严禁私自未经任何处理随意抛弃、掩埋等。

鼓励养殖场、养殖小区委托有资质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集中处理病死畜禽。

(二)污染治理工作

1、实施禁养区治理达标。

到2018年末,全面搬迁、关闭、拆除、清理禁养区内所有养殖场。 

2、实施养殖区达标排放模式。

在适度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1)有雨污分流设施;(2)有干清粪工艺(人工或机械);(3)有沼气池厌氧处理设施及污水生化处理系统;(4)排污口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3、实施养殖区生态达标排放模式。

推广立体种养生态养殖模式。推广牧-沼-果(鱼、菜、菌)生态立体种养、废物综合利用养殖模式,鼓励畜粪尿及污水上山、下田、入塘,自行消化,变废为宝,做到零排放。2020年规模场达标率80%,2025年养殖场达标率100%。 

主要建设标准:

(1)有雨污分流设施;

(2)有干清粪工艺(人工或机械);

(3)有沼气池厌氧处理设施及污水综合利用系统;

(4)有配套的净化、氧化(曝气)池或鱼塘(湿地)、果园、农地等消纳污水的场所,粪便、沼液、沼渣、沼气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

(5)总排污口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4、实施养殖区生态型零排放模式。

实施干清粪工艺,干粪作为有机肥回田或出售,废水在经过沼气池厌氧处理的基础上,配套农田、山地、果林等,种植林、果、牧草和其它农作物消纳沼渣和沼液,雨天无污水外溢,粪便、沼液、沼渣、沼气综合利用,2020年规模场达标率90%,2025年养殖场达标率95%,实现零排放。

主要建设标准:

(1)采用畜禽、沼、林、生态模式,并配有污水贮存及管道灌溉设施,消纳污水率为95%;

(2)畜禽、沼、果(菇、草、蔬)生态模式,配有污水贮存及管道灌溉设施,消纳污水率为95%;

(3)畜禽、沼、鱼生态模式,配有污水贮存及管道灌溉设施,消纳污水率为95%。

5、实施粪便资源化处理模式。引进治污新技术、新工艺,采用粪污资源化处理工程,实现粪污资源利用。对大型养殖企业生产有机肥、微生物降解和烘干制备燃料等项目开发,提高综合治理水平。2020年规模场达标率90%,2025年养殖场达标率95%。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工作。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牵涉面广,时间紧,任务重,治理难度大,县乡两级成立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由环保、农业、畜牧、规划、城管、国土资源、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畜牧水产局,由县畜牧水产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养殖业污染整治日常工作和协调工作。

(二)加强管理,压实责任。污染治理责任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建立以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负总责的养殖业污染防治长效机制,把养殖业污染治理工作列入各乡(镇)的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签订责任状,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和失职追究制。 

(三)加强宣传,提高认识。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是一项造福子孙后代,关系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生态县建设能否顺利实施的一件大事,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舆论工具进行广泛宣传。提倡正面宣传为主,适当曝光典型案件,促进整治工作问题的解决。 

(四)加强执法,依法行政。一是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养殖业污染治理的法律法规,对已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或涉及环境敏感的养殖场由县环保部门负责进行环保影响评估,提出整改意见,确保达标排放。未达规模的养殖场由县畜牧、环保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畜禽养殖的要求进行规范和整改,并做好环境影响备案登记。二是严格建场审批制度,新建畜禽养殖场,必须先经乡镇、村同意后,报县有关部门审核、审批。三是按照“谁污染谁治理,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畜禽养殖场应自行负责污染治理工作,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三同时”,确保养殖废水、废弃物达标排放。四是要采取常规检查与专项检查、平时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法,督促业主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规划,防止二次污染。五是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县环保部门要对养殖场的排放达标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管,县畜牧部门要对养殖场的饲养管理和干湿分离等措施落实情况经常监督,依法对畜禽养殖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把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五)合理布局,科学规划。一是要合理布局。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区域载畜量和布局,发展环保型集约化畜牧业。

二是要发展规模养殖。鼓励扶持广大农户发展适度规模、立体种养和农庄田园模式的生态养殖业,既利于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又利于疫病的控制和防治;采取多形式处理废弃物。三是提倡生态养殖。推广猪沼果(鱼、菜、菌)立体生态养殖模式,通过干湿分离,固液分离,种养结合,生态循环,综合利用,提高养殖效益。四是发展合作经济模式。通过公司+合作社+养殖场户的模式,由龙头企业对养殖场户进行统一规范化管理,便于推广养殖新技术、动物疫病防治新技术和畜禽粪污综合处理新技术新模式,降低农民养殖风险,实现农民增收。

七、激励处罚措施

(一)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对禁养区内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关停或搬迁补偿。统筹安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资金,激励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推进。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分配、使用参照《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778号)执行,县级人民政府保障奖励资金中不少于30%用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其他的有关激励、奖励规定,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的有关处罚规定,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5〕45号)和《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湘办发〔2015〕13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追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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