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邵县新增耕地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 知
  • 来源:新邵县
  • 作者:新邵县
  • 更新时间: 2021-04-12 16:47
来源:新邵县 更新时间: 2021-04-12 16:47

新政办发20216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邵县新增耕地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新邵县新增耕地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46

新邵县新增耕地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增耕地项目管理,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实现我县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湘发〔201723)、《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新增耕地全过程管理的通知》(湘自资发〔20212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开发管理加强生态保护的通知》(湘自资发〔2021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新增耕地项目包括土地开发、土地复垦、旱地改水田、国土综合整治、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涉及补充耕地指标的各类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按农业农村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复核确认适用本办法要求。

第三条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县域内新增耕地项目的选址踏勘、立项、行政验收、指标确认、报备等工作。县自然资源修复中心负责组织县域内新增耕地项目的施工设计、工程招投标、监理单位聘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程验收等工作;协助县自然资源局开展新增耕地项目管理工作;承担新增耕地项目工程款、工作经费拨付等工作。

第四条新增耕地项目的申请主体为企事业单位、法人、个人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经确认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县自然资源局用于全县耕地占补平衡。

第五条新增耕地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耕地后备资源数据库启用后,新立项的新增耕地项目选址地块原则上应在耕地后备资源数据库中选取,并符合耕地保护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此专项规划出台前,要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方面法规政策。

(二)新增耕地来源必须以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为依据,确保地类符合新增耕地要求。

(三)不得涉及权属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区域。开发后新增耕地权属关系不变。

(四)拟投资项目应取得当地乡镇村组和群众支持,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出具支持实施的书面意见并签字盖章。

(五)申请主体应与拟开发土地所在村组签订土地耕种合同,合同应明确项目工程验收后耕种期限不低于5年。合同期满后,实施主体应将新增耕地经营权无条件返还当地村组或与当地村组续签耕种承包合同。

(六)严禁在25度以上的陡坡地、15-25度的重要水源地开垦耕地;严禁在规划确定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退耕还林地开垦耕地;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生态脆弱区、水土流失严重区等范围内开垦耕地;严禁在重金属含量超过管制值的土地开垦耕地;严禁在地质灾害隐患区开垦耕地;严禁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开垦耕地。

第六条新增耕地数量质量应达到以下要求:

土地开发项目的预计新增耕地率一般应当达到60%,土地整理项目的预计新增耕地率一般应当达到3%,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新增耕地率一般应当达到5%

第七条新增耕地项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项目选址

项目选址由申请主体先行选择拟开发地块并向县自然资源局递交选址申请,县自然资源局应根据年度新增耕地计划,组织有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对地类、坡度、水源、土壤等条件符合要求的拟开发地块出具选址踏勘报告。

(二)项目立项

申请主体应取得拟开发地块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出具的支持项目实施意见书、经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证明、与村组签订的土地耕种合同,在耕地保护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出台前,涉及滩涂、河流水面、林地等地类的由申请主体自行与有关部门沟通衔接,并取得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同意开发的意见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立项,由县自然资源局审核,经省土地综合整治局实地核实同意选址意见后,上报省自然资源厅耕保处、调查处共同完成选址复核审查。待省自然资源厅下达《补充耕地项目选址复核认定书》后,由县自然资源局下达立项批复,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三)项目设计、预算评审阶段

经批准的新增耕地项目由县自然资源修复中心依规依程序选取具有资质的测绘、设计单位对项目进行测量,根据拟开发土地类型按照省自然资源厅的相关规程进行科学规划、合理设计及预算,按省自然资源厅认定的新增耕地面积,开发为水田的最高不突破29000/亩、旱土改水田的最高不突破24500/亩、开发为旱土的最高不突破9500/亩,原则上设计不予超标,如工程确需超过上限的,由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处理。项目设计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局批准并出具设计评审意见,并在项目所在的乡镇、村组进行公示;项目预算由县财政局下达。

(四)项目实施

项目招投标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工作的若干规定》(新党字〔201632号)的通知执行。

项目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方案组织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有关事项胡通知》(新政办函〔202061号)执行。涉及项目范围发生变更的,需根据选址要求重新报省自然资源厅复核。

县自然资源修复中心依规依程序选取具有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必须按照项目设计和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全程监管,并承担监理责任。县自然资源修复中心负责施工过程中的指导和监督管理。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负责调处项目实施中的矛盾纠纷。

(五)项目验收、指标确认、报备

1.项目工程施工结束后,县自然资源修复中心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的耕地等别进行评定并报市自然资源修复中心进行审核确认,评定后组织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村委会开展工程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工程验收报告。审计部门按规定开展工程结算审计,并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2.工程验收合格后,依据“谁立项、谁验收”的原则,县自然资源修复中心应当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项目验收,申请验收应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土地权属报告、工程监理报告和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报告、竣工图、耕地的航拍影像及航拍照片等资料。项目验收重点是复核新增耕地面积、评定质量、资金使用等相关情况。经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出具项目验收意见。

3.项目验收后,由县自然资源局将项目所有相关资料通过远程系统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经省自然资源厅耕保处、调查处、省土地综合整治局、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指标逐项目实地核实后出具实地核实意见。

4.实地核实后,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施工单位、自然资源修复中心、乡镇自然资源所进行项目实地拍照报备。对未通过验收、实地核实、项目报备的,由施工单位按照验收核实报备整改意见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再按程序重新申请验收核实及报备。

5.项目通过验收后,由县自然资源修复中心与项目所在地乡镇和村签订项目后期管护协议,协议纳入竣工验收资料管理。

第八条新增耕地项目采取“谁施工,谁培肥,谁管护”,培肥、管护期均为连续五年。

对新增耕地项目后续耕种到位的,逐年补助新增耕地培肥、管护费用,补助标准为:

新增旱地:补助新增耕地培肥、管护费用2500/亩(按5年,每年500/亩计算)。

新增水田(含旱土改水田):补助新增耕地培肥、管护费用5000/亩(按5年,每年1000/亩计算)。

新增耕地培肥、管护费用由县自然资源修复中心和县农业农村局进行验收确认并共同出具当年后续培肥到位验收合格意见书后,方可逐年支付。

第九条对新增耕地项目采取奖励措施:

项目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任组长、村书记、村委会主任及村民代表为成员的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所辖项目区的群众宣传、矛盾纠纷调处、协调沟通干群关系并及时做好联络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对乡镇土地开发新增耕地后备资源进行普查,并根据普查情况对各乡镇分配年度任务。将土地开发任务纳入乡镇绩效考核,对按时按质完成任务的,按新增耕地确认指标面积给予乡镇人民政府开旱土1500/亩、旱改水2500/亩,开水田3500/亩的工作经费奖励,给予项目所在村集体500/亩的奖励,因施工矛盾调处不到位造成项目在一年内没有完成建设任务的不予奖励。相关部门的工作经费按2016年第17次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议题4)执行。

对耕地等别评定达到8等(含8等)及以上的项目按300/亩的标准进行奖补,每提高一个等别,奖励补助提高100/亩,以此类推。

对超期不能完工的施工单位列入新增耕地工程不诚信单位,一年内不得参与我县内新增耕地项目。

第十条  根据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新增耕地全过程管理的通知》(湘自资发〔20212号)全过程管理要求,立项前期及全过程监控中产生的费用,由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统筹解决。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的原则,专项用于新增耕地项目,确保我县耕地占补平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项目资金支付方式为实施主体全额垫资,项目报备后支付实际施工费用的75%,余款25%作为新增耕地5年后续耕种保证金。后续耕种到位的按每年5%的比例,经县自然资源修复中心确认后逐年支付,没有通过最终项目报备的不支付施工费。

项目资金、补助奖励及相关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拨付至县自然资源修复中心项目专户统一支付。

第十一条县域内所有建设项目根据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方案处理耕作层,用于提升新增耕地质量。耕作层剥离及堆放成本资金由新增建设用地业主出资,耕作层再利用资金由新增耕地项目单位出资。耕作层原则上优先用于新增水田项目,凡使用耕作层的新增耕地项目成本实行“一事一议”,成本按实际结算。

第十二条所有新增耕地项目必须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实施。对不严格执行项目设计与预算、资金管理混乱、工程建设质量差的项目,或在招投标、工程监理、签订和执行合同过程中违规操作的项目以及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新邵县土地开发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新政办发〔201829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4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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