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州、县发改委(局)、财政局:
为继续加强全省文旅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定,现予公布我省文旅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全省文旅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本次公布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 执收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进行收费公示,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三、 全省文旅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资金缴入省级财政,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