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将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行政处罚权委托镇人民政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城镇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进行日常监管,开展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网格化动态管理等制度,及时制止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各镇按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权限指导目录(详见附件1)行使监督检查权和部分行政处罚权。各镇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以新邵县消防救援大队行使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行政处罚权,应当严格执行委托书并接受新邵县消防救援大队的监督,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或者滥用委托执法权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涉及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且符合《湖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详见附件2)场所的行政处罚,仍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管辖。
三、各镇要全面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加大检查力度,建立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要开展针对性防火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镇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场督促整改,依法查处。
四、各镇要建立行政执法检查、执法公开、违法投诉举报、案件报告以及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开展行之有效的执法监督活动,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过错。各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的所有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应同步应用执法记录仪或音视频设备记录执法过程,实现监督全覆盖,案件办理完毕后相关资料应及时归档。
附件:1.委托镇人民政府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权限目录(3项)
2.湖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23年修订版)
3.新邵县消防救援机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4.委托镇人民政府消防行政执法程序
5.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新邵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9月5日
附件1
委托镇人民政府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权限目录
(3项)镇
序号 |
赋权部门 |
赋权事项 |
赋权方式 |
承接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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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赋权 |
委托下放 |
服务前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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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消防救援机构 |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为电动车充电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层门厅、楼梯间等室内公共区域和可燃物附近停放电动车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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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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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 |
2 |
消防救援机构 |
物业服务企业对城镇居民住宅区内电动车违法停放和充电行为未及时劝阻、制止或者报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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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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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 |
3 |
消防救援机构 |
物业服务企业未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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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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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 |
附件2
湖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2023年修订版)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以及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单体建筑内客房总数60间以上或者多栋建筑内客房总数100间以上或者设置于地下、半地下客房总数50间以上的旅馆场所;
(三)座位数3000个以上的室内公共体育场(馆)、座位数2000个以上的会堂;
(四)建筑面积6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五)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餐饮场所。
二、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福利机构、母婴服务机构和寄宿制的学校、托管机构、托儿所、幼儿园
(一)单体建筑内住院(住宿)床位50张以上或多栋建筑床位合计100张以上的医院、医养机构、康复机构;
(二)单体建筑内住宿床位50张以上或多栋建筑床位合计90张以上的老年人照料设施、福利机构;
(三)单体建筑内住院(住宿)床位50张以上或多栋建筑床位合计100张以上的母婴服务机构;
(四)学生住宿(夜间)床位1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托管机构;
(五)幼儿住宿(夜间)床位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大型托儿所(8个班及以上)、幼儿园(9个班及以上)。
三、国家机关
(一)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场所及配套服务场所;
(二)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公场所及配套服务场所;
(三)县级以上的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及配套服务场所。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县级以上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县级以上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三)B级以上的数据中心。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一)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二)大型港口;
(三)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旅游景区
(一)任一层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馆,藏书50万册以上的公共图书馆;
(二)国家二级以上的博物馆,县级以上的档案馆;
(三)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宗教活动场所;
(四)具有火灾危险性县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单位;
(五)具有火灾危险性3A级以上的旅游景区。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调度中心
(一)大型以上的发电厂;
(二)500KV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站(换流站);
(三)50MW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
(四)县级以上的电网调度中心。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二)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者危险化学品最大储量达到重大危险源临界量的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三)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四)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及合建站,燃气供应站;
(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专营商店;
(六)化工装置设备及其附属建构筑物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
九、生产、加工企业和仓储物流场所
(一)企业员工总数1000人以上,或者在同一时段内生产车间员工总数在300人以上,或者员工集体宿舍单体建筑内床位数100张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二)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生产、加工企业;
(三)单体建筑内所有企业的从业人员总数、营业收入总额同时达到大型生产、加工企业界定标准的建筑;
(四)国家物资储备库;
(五)每座占地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易燃可燃物品仓储物流场所。
十、高层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公路隧道、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一)高层公共建筑、超高层住宅小区;
(二)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场所和长度超过一千米的公路隧道;
(三)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一)科研实验中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省部级以上科研单位;
(二)二级分行以上的银行,市级以上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除劳动密集型企业外,单体建筑内人员密集场所总建筑面积之和3000平方米以上或任一层人员密集场所总建筑面积之和15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
(四)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附件3
新邵县消防救援机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1项)
一、行政处罚类(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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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项目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1 |
行政处罚 |
对举报和投诉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应当受理并及时处理反馈;对电动车违法停放、充电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保留相关证明资料。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每日对共用部位进行防火巡查,重点对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门是否关闭,以及消火栓、灭火器是否正常进行检查;每月对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每年对共用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对巡查、检查和检测的相关情况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保存。 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层门厅、楼梯间等室内公共区域和消防车通道以及可燃物附近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
《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为电动车充电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层门厅、楼梯间等室内公共区域和可燃物附近停放电动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对城镇居民住宅区内电动车违法停放和充电行为未及时劝阻、制止或者报告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未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本规定其他管理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
附件4
委托镇人民政府消防行政处罚流程图
附件5
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单位: 县 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为了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县消防救援机构委托镇人民政府按下列要求行使消防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本行政区域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行政处罚权。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按许可事项的法定程序和制度,统一使用委托单位的印章和文书,在委托范围内以县消防救援机构名义行使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行政处罚权。
三、委托执法职责
(一)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开展相应的执法业务技能培训;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6.委托单位将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受委托单位后,委托单位应当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履行委托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实际费用。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每月底前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报送本月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8.24小时内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从2024年9月2日至2025年9月2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到期之后(到期前30天)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五、其他事项
1.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送县政府法制机构和市消防救援支队备案。
2.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委托机关依法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人承担相应义务,受委托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