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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XSDR-2019-01010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新政办发〔2019〕2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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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办发〔2019〕29号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严厉打击违规调运生猪及其产品和乱丢弃
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新邵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部、白水洞服务中心,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为严厉打击违规调运生猪及其产品和乱丢弃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坚决遏制我县违规调运生猪及其产品和乱丢弃病死畜禽等现象的发生,全方位切断非洲猪瘟疫源传播,保障我县畜牧业生产安全、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厉打击违规调运生猪及其产品违法行为
(一)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严禁从县外调运生猪及其产品。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处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规调运生猪及其产品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理:“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违规调运生猪及其产品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处理:“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有效可行的方案,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对市场的监督巡查,严格阻止县外的生猪及其产品流入我县,要成立专门队伍,明确带队领导,每天对市场(包括超市)出售的肉产品进行检查,发现县外猪肉产品一律作无害化处理。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市场监管;要以冷冻肉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肉品冷冻库、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餐饮服务单位以及肉制品生产企业为重点,加大日常巡查、监督检查、抽检监测力度,切实加强生猪产品流通环节监管,严格检疫合格证明和非洲猪瘟检测证明查验。
(三)各乡镇要配合县畜牧水产、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运输环节生猪运输车辆开展检查,特别是高速公路出口检疫临时消毒哨卡要加强检查,做到每台运猪车必查、每单违规调运必处置,严防外县生猪及其产品违规调入我县。县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畜牧水产部门对生猪运输车辆开展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调运生猪及生猪产品的,不得劝返,一律作无害化处理。县畜牧水产部门应明确运输环节生猪及车辆检查的内容和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要加大对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调运生猪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坚决阻断违法贩运链条,要严格查验生猪运输环节中的动物检疫证明、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和生猪临床健康、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等情况,核对生猪启运地、目的地及运输路线,发现违法违规运输生猪等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县畜牧水产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生猪运输车辆逃避检查、冲关逃逸、阻碍处置或者暴力抗法等情况的,要立即通报县公安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县公安部门要加大对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协助县畜牧水产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对生猪运输车辆进行监督检查,对阻碍检查、暴力抗法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县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调整“绿色通道”管控措施,运输生猪等所有活畜禽的车辆不再享受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要在高速公路收费站设立警告提示标志,对运输生猪及其产品的车辆配合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调运情况应及时通知县畜牧水产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联合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县畜牧水产部门严厉打击“偷运、偷宰、偷卖”的行为,特别是对有组织的团伙“偷运、偷宰、偷卖”的行为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县公安局要明确一名班子成员专门负责,保证工作力量。县畜牧水产部门要立即加强对全县各屠宰场点的监管,严把检疫关,确保不漏检一头猪,杜绝县外生猪进入屠宰场点宰杀。驻场官方兽医必须对每天宰杀的生猪进行溯源,查明生猪来源并做好相关记录,若有从县外调运生猪的屠宰场点一经发现立即停业整顿。
(五)各乡镇负责协同有关业务部门将此通知告知辖区内所有生猪养殖场(户)、屠商、屠宰场(点)、经销商、餐饮企业负责人等,并在公共窗口广泛宣传。
二、严厉打击乱丢弃病死畜禽违法行为
(一)为切实做好重大疫病防控工作,消除疫情隐患,全县将组织农业、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执法力量,坚持严厉打击本辖区内的乱丢弃病死畜禽违法行为。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处理:“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因乱丢弃病死畜禽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处理:“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养殖生产经营单位、个人要认真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病死畜禽携带大量病原体,如果胡乱丢弃,不仅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还可能引起重大动物疫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各养殖生产经营单位、个人要严格落实病死无害化处理的主体责任,不得随意乱丢弃病死畜禽。
(三)切实做好乱丢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置工作。各乡镇要按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分工职责,及时做好在公共场所、江河、湖泊、水库等区域发现的乱丢弃病死畜禽收集工作,并在当地县畜牧水产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建立举报制度
发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违规调运生猪及其产品和乱丢弃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
酿溪镇人民政府 3661156
雀塘镇人民政府 3380000
坪上镇人民政府 3671999
小塘镇人民政府 3450098
严塘镇人民政府 3618001
陈家坊镇人民政府 3690031
太芝庙镇人民政府 3330966
新田铺镇人民政府 3620233
寸石镇人民政府 3635067
大新镇镇人民政府 3871678
迎光乡人民政府 3360063
巨口铺镇人民政府 3410015
潭府乡人民政府 3210134
龙溪铺镇人民政府 3640566
潭溪镇人民政府 3650006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