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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XSDR-2019-01007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新政办发〔2019〕2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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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新政办发〔2019〕26号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邵县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邵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部、白水洞服务中心,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新邵县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问责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0日
新邵县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落实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单位)在治超工作中的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问责对象在治超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依法依规对其追究责任。
第三条 问责对象是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治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
第四条 问责方式有: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工作滞后的,提出批评,督促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通过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根据情况予以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前款所列方式,可以视情况合并使用。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工作具体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治超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县治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落实行业监管责任。
第六条 乡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治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视情节轻重,对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通报、约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出现两次以上的,县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治超办”)负责函告县纪委监委,由县纪委监委实施问责:
(一)对县治超领导小组“一超四究”信息及书面督办事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县治超领导小组或县治超办通过明察暗访,一个工作日内发现所辖地区存在3辆以上违法超限超载或非法改装车辆上路行驶的;
(三)在应对治超突发事件中处置不当引发群体事件,影响较大的;
(四)货源所在地乡镇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范装载职责,导致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发生的;
(五)未配足配齐工作人员,治超经费未足额保障,导致治超工作流于形式的;
(六)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七条 县治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治超领导小组视情节轻重,对县治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通报、约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出现两次以上的,县治超办负责函告县纪委监委,由县纪委监委实施问责:
(一)对县治超领导小组“一超四究”信息及书面督办事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未对货运源头、车辆源头和货运车辆驾驶人进行有效监管,导致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非法改装现象严重的;
(三)县治超办抽调人员不能到岗到位和其他未依照职责分工履职、不正确履职或履职不力,导致本部门、本行业监管缺失,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严重,或者发生重大案情、影响恶劣的。
第八条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不及时提供高速公路出入口超载超限车辆称重及相关影像等信息的,县治超领导小组视情节轻重,对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进行通报、约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出现两次以上的,县治超领导小组将函告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上级单位,建议调离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以权谋私,索贿受贿,严重影响治超工作的;
(二)干扰、妨碍问责调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的情形。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治超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