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邵县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文件名称: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邵县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统一登记号: XSDR-2020-01001
索引号: 4305220007/2022-40632 发文编号: 新政办发〔2020〕1号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新邵县
发文日期: 2020-03-18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0-03-18 有效期: 2021-12-31

新政办发20201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邵县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

整治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邵经开区社会事务管理部、白水洞服务中心,县直有关单位:

    《新邵县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318

新邵县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砂石土矿业绿色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关于全力推进砂石土矿专项整治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196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1921号)等文件精神,我县决定于2019年至2021年开展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矿种见附件1,不含河道采矿)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深入开展砂石土矿专项整治,实现矿山数量大幅减少、发展质量明显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明显加强、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明显增强,推动我县砂石土矿开发利用绿色发展。

     二、整治目标

   (一)淘汰落后产能。通过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管控,全面退出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及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内的砂石土矿,全面清理整顿各类安全、环保要求不达标、因自身原因导致过期以及不符合相关规划的砂石土矿山,全县砂石土矿山总数控制在21个以内(建筑材料用砂岩矿全部退出)。

  (二)推进产业再造。加快推进资源开发整顿整合,引导大型矿业集团进入砂石产业,逐步形成砂石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格局,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30%以上。

  (三)修复生态环境。严格矿山环境(含地质环境)治理与保护,全面修复矿山生态,历史遗留矿区和关闭矿山生态环境(含地质环境)治理率达80%以上,生产矿山要做到“边生产、边恢复、边治理”。

  (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全县绿色矿山达标率80%以上,其中新建矿山达标率100%

  (五)实现安全达标。全面推进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全县矿山“边采边治”台阶式分层开采达标率100%。大幅减少矿山现场作业人员,矿山开采机械化程度达到80%以上。

三、工作任务、方法和步骤

(一)开展调查评价评估。

1、开展矿山开发利用现状调查。组织对县内砂石土矿山开发利用现状进行调查,积极吸收采纳省自然资源厅移交的现有砂石、水泥、饰面石材矿山及其周边,以及可新设大中型矿山的矿产地调查评价报告成果,按照“一矿一档”的要求建立开发利用情况档案。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部门,配合单位: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等部门;完成时限:20203月上旬)

2、开展市场需求调查分析预测。对本地2019-2025年城镇规划范围内建设、圈外单独选址重点工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民建房等砂石需求总量和年度需求量进行调查分析和预测,得出市场需求总量。

(牵头单位: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部门,配合单位: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及各乡镇;完成时限:20203月上旬)

(二)严格专项规划源头控制。

    1、明确编制主体。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单位,紧密结合当地实际,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砂石土矿控制数,科学编制全县砂石土矿开采专项规划(2019-2025年)。

2、明确编制内容。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全过程一体化布局和总体设计。专项规划中,要明确砂石土采矿权新设、单独保留、整合、扩界、限期退出、直接关闭等情形,未在专项规划中明确的,不得设置矿权或办理相关采矿登记手续。在规划矿区范围时,对可以整体开采的,不得分割划界;不宜整体开采的,原则上按等高线划定矿权范围,严禁以山脊线为界,要尽量减少终了边坡。

3、与相关规划对接。因实际情况导致专项规划与第三轮矿规不一致的,及时组织对第三轮矿规进行调整,并要与“三线一单”、土地利用、水资源、城乡建设、环保、水土保持、河道采矿等规划相协调。

4、严格编审和调整。专项规划必须通过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研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自然资源厅批准,视为第四轮矿产资源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录入规划数据库。第三轮矿规与本专项规划不一致的,以本次专项规划为准。规划一经审批,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按原程序报批。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部门,配合单位: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等部门及各乡镇;完成时限:20203月底。)       

(三)开展矿山集中整治。

1、直接取缔关闭一批。对非法开采的,坚决予以取缔;对属自身原因导致采矿许可证过期失效的,依法予以关闭;对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及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内的矿山经核实后,依法退出或避让;对生态环境保护不达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不符合建材产品技术标准的矿山,责令停产限期整顿,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2、妥善处置退出一批。未纳入规划保留的砂石土矿,按年度退出计划逐步退出;对符合安全和环保条件的,2020年底前限期退出。专项规划划定的矿区内有2个及以上相邻砂石土矿的,必须进行整合。

3、规范关闭退出程序。对依法予以关闭的矿山,由各相关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别提请县人民政府作出关闭决定并组织实施,再由发证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证照

4、严格把握已发证矿山的单独保留、整合和扩界条件。

单独保留矿山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①保有资源储量100万吨以上;②年生产规模30万吨以上;③基本治理好终了边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合格;④取得环保许可;⑤取得安全生产许可;⑥不存在违法违规开采行为或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已查处整改到位的。

不宜单独保留的砂石土矿,应退出或整合。整合原则上仅限于独立的同一山体内,或间距少于300米且可以共用同一开采系统的相邻矿山。鼓励符合单独保留条件的砂石土矿山整合同一山体内的落后小矿。

原则上不允许扩界。已设矿山扩界仅限于为减少终了边坡、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和地质灾害隐患等情形,且扩界区域与现有矿区范围应属于同一山体。以扩充资源为目的的扩界,应将原采矿权注销,按照新设采矿权程序设置。

5、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涉矿违法犯罪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公安机关要结合“扫黑除恶”行动严厉打击涉矿黑恶势力犯罪。国家公职人员违法违纪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牵头单位:县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按职责分别牵头,配合单位:县纪委监委、县财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及各乡镇,完成时限:20203月底)

(四)严格采矿权审批管理。

    1、调整审批权限。按照省统筹规划、省市两级发证的原则,新设采矿权储量规模大中型和已设采矿权扩界后储量规模大中型的,由省自然资源厅审批发证;小型及以下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发证。

2、严格采矿权预审。原则上不新设采矿权,确因市场供应紧张或省市布局大中型砂石土矿示范基地需要新设采矿权的,必须符合专项规划,严格按程序报批。为缓解市场供应紧张局势,条件成熟的新设大中型(国家规定未出台前暂定为保有资源储量1000万吨以上)砂石矿可直接报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出让并纳入专项规划。凡新设采矿权须经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对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拟设采矿权范围进行联合踏勘,协助村组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和村民小组会议形成同意采矿用地意见;委托有资质的技术单位(已设采矿权项目可自行委托除外)编制地质勘查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和开发利用方案等;并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查通过。属市级审批发证的,报省自然资源厅批准同意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技术单位划定矿区范围和开展矿产资源储量及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工作,编制采矿权出让方案,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让,分解采矿权价款,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属省级审批发证的,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出让。对单独保留矿山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528号)等相关规定,严格审批管理。

3、完善出让审批方式。严格执行《湖南省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65号),凡保留矿山需扩界的,先对原矿山进行评估,再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出让时明确竞得人对原采矿权人的补偿义务;凡不予扩界的保留矿山,一律不得扩界;凡进行整合的,可按简易程序办理有效期不超过1年的采矿许可证;凡限期退出的,一次性办理有效期不超过2020年底的采矿许可证;凡申请注销采矿权的,按简化材料和程序要求办理注销手续。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部门,配合单位:县生态环境、水利、应急、林业等部门及各乡镇,完成时限:长期)

(五)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1、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严格按照湖南省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所有新设矿山、保留矿山要编制或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落实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2、严格绿色矿山检查验收。凡新设矿山必须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凡规划保留矿山必须在2021年底前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部门,配合单位:县生态环境、水利、应急、林业等部门及各乡镇,完成时限:2021年底)

(六)强化生态修复治理。

1、明确生态修复治理要求。矿山生态环境(地质环境)遭受破坏的,要采取覆土、截排水、复绿、稳固边坡等措施进行治理,恢复土地基本功能,使矿区与周边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2、明确生态修复治理责任。历史遗留和依法关闭矿山的采矿区,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生态修复治理,其中关闭矿山原采矿权人负有法定责任;凡开采主体存续的矿山,由采矿权人负责矿区范围内的生态修复治理工作;凡新设矿山必须实行边开采、边修复治理。

  3、建立年度验收制度。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采矿权人的生态修复治理情况开展年度验收,凡未按规定完成年度生态修复治理任务的,一律责令停止开采。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部门,配合单位:县生态环境、水利、应急、林业等部门及各乡镇,完成时限:长期)

(七)深化有偿使用改革。

  1、全面推行竞争性出让和转让。除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协议出让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重点砂石(含水泥、饰面石材与砂石骨料一体化)开发项目外,一律招拍挂公开出让;除隶属同一主体或母子公司外,国有或国有控股采矿权转让应采取公开竞争方式转让。

  2、完善出让收益退付制度。对按政策关闭或矿山自行关闭且采矿权被注销的,采矿权人可申请退付剩余资源储量对应的出让收益(价款),但要按实际动用的资源量和已缴纳的出让收益(价款)进行核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县财政部门商县自然资源部门制定。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部门,配合单位:县财政、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完成时限:长期,其中矿区生态修复治理工作应于20213月底前完成)

  (八)创新产业发展模式。

  1、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融合度。根据全省砂石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因地制宜布局和建设一批大中型砂石土矿山,并依托大中型矿山建设一批配套的大中型砂石骨料、墙体材料生产基地;依托现有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以“园中园”形式,建立一批砂石产业园区,积极推广“砂石+水泥或饰面石材”的发展模式,推动砂石相关产业的一体化经营。

  2、开展矿山土地综合利用。能整体开发的山体,实现整座山体移平式开采,最大限度拓展土地修复利用新空间。坚持“谁破坏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将矿区治理与土地开发、产业发展、城市建设、环境绿化等有机衔接,依照“宜耕则耕、宜地则地、宜景则景、宜林则林”的要求,科学规划空间功能。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科技和工业信息化等按职责分别牵头,配合单位:县发改、财政、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及各乡镇,完成时限:2020年底)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县上下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意识,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大力营造氛围,积极开展工作,切实把专项整治行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县人民政府成立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县人大分管副主任、县政协分管副主席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协管副主任、县直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的砂石土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局长乔育云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负责专项规划审核、专项整治行动指导、整治办日常事务等具体工作。

(二)加强协调,强化督查。各级各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信息沟通,密切分工配合,领导小组加强督促指导,促进工作落实,共同推进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

(三)严格要求,压实责任。严格按照《方案》要求依法依规科学施策,妥善处理好各种矛盾和问题,层层压实责任,稳步推进,圆满完成专项整治行动任务。

附件:1.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矿种目录

2.新邵县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工作领

导小组名单

附件1

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矿种目录

    建筑材料用灰岩     建筑材料用白云岩

    建筑材料用砂岩     建筑材料用石英岩

    建筑材料用页岩     建筑材料用大理岩

    建筑材料用花岗岩   建筑材料用凝灰岩

    建筑材料用板岩     建筑材料用玄武岩

    建筑材料用辉绿岩   砖瓦用砂岩

    砖瓦用页岩         天然石英砂

    粘土

附件2

新邵县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长:陈历贤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杨肇晖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康正刚县人大副主任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田丰硕县政协副主席

    员:危未然县政府办副主任

            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委副主任

            乔育云县自然资源局长

            谢国强县发改局局长

            王图强县科工局局长

            卢细誉县财政局局长

            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局长

            周湘平县住建局局长

            蒋文华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王若璐县水利局局长

            农业农村局局长

            李岳成县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

            戴新民县林业局局长

            翟孝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周乐喜县公安局副局长

            羊峰玥县供电公司总经理

            各乡镇乡镇长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318日印发

文件下载:新政办发1关于印发《新邵县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新邵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新邵县数据局 网站标识码:4305220007
备案号:湘ICP备2020018426号-1 公安机关备案号:43052202000102
0739-3606418
新邵县政府门户网站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