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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XSDR-2021-01003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新政办发〔2021〕1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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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新政办发〔2021〕11号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邵县规范畜禽养殖准入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
《新邵县规范畜禽养殖准入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日
新邵县规范畜禽养殖准入管理办法
为巩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成果,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管理,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绿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20〕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明确准入要求
畜禽养殖场建设实行准入审批制度,养殖场建设由养殖业主主动申报,经审查、审批同意后方可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同意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对未批先建的畜禽养殖场一律依法依规处理。
1.准入范围。新建、扩建、改建的畜禽养殖场必须在县人民政府划定的适养区范围之内,且符合我县畜禽养殖规划布局和动物防疫条件。
2.规模要求。新建、扩建、改建的畜禽养殖场规模须达到以下要求: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肉牛存栏50头以上;肉羊存栏200只以上;兔存栏500只以上;蛋鸡、鸭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鸽子、鹌鹑存栏10000只以上;鹅存栏500只以上。严格按照“养殖规模化、土地集约化、生态循环化”总体要求,采取“拆旧建新、拆几建一”的模式,不断提升我县畜禽养殖业绿色发展水平。
二、严格审批程序
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要提交畜禽场建设设计方案(方案应该包括场区布局图、畜禽舍建设图、污染处理过程图等内容)、距离敏感点测绘图,并按以下程序依次向有关单位申请审批。
1.村(社区):审查是否符合养殖基本条件,是否存在邻里矛盾;
2.乡镇人民政府:重点审查是否符合乡村发展规划,建设方案是否完善;
3.县发改局:畜禽养殖项目立项审查;
4.县自然资源局:养殖用地备案审查,城市规划要求审查;
5.县林业局:林业用地审查;
6.县水利局:取水和水土保持审查;
7.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配合选址审查、项目环评;
8.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牵头选址审查、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三、落实环评制度
畜禽养殖业的选址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的相关要求。同时,各类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相关要求。
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审批通过后,依法依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做到治污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在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畜禽养殖。项目投产后,依法开展环保自主验收。
改建、扩建养殖场要按照“以老带新”原则,对原有养殖场排放的污染物一并进行处置,对未完成现有养殖场环保治理任务的项目,不受理改建、扩建项目环评。
四、清理整治现有养殖场
1.大力发展和扶持规模养殖。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和相关项目只安排到位于适养区,且证照齐全、环保设施达标的规模养殖场。对小散养殖户不再安排奖励资金和相关项目。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小散养殖户发展规模养殖,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批建。
2.切实加强环保达标监管。全县所有规模养殖场和小散养殖户必须切实做到环保设施齐全、粪污综合利用或污染物排放达标。对未达标排放的,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关停取缔,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3.对问题养殖场开展专项整治。对批建手续不齐全、选址不当(如位于居民区和禁养区、占用基本农田和生态红线等)、在限养区内超规模养殖、环保设施简陋且升级改造困难、存在矛盾纠纷隐患等问题的养殖场,开展为期三年(2021年7月至2024年7月)的专项整治。乡镇人民政府要围绕“是否符合乡村发展规划和影响村民生产生活”,组织党代表、人大代表、村民代表进行评议,全面细致开展摸底排查,切实掌握辖区内问题养殖场底数,建立详细台账,并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等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查处。新搬迁的养殖场要重新履行建设审批手续,严格按照“五化”(畜禽良种化、生产规范化、养殖设施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要求建设。
五、进一步压实责任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本辖区内的养殖场加强规划和管理。
(二)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与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紧密配合,切实加强监管。强化准入审查,坚持“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形成各司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在全县形成不敢污染、不能污染的新常态。
(三)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附件:新邵县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准入审批单
附件
新邵县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准入
审 批 单
养殖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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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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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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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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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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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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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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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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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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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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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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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利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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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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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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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 分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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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下载:新政办发11关于印发《新邵县规范畜禽养殖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