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邵县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邵县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统一登记号: XSDR-2019-01009
索引号: 4305220007/2022-40675 发文编号: 新政办发〔2019〕34号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新邵县
发文日期: 2019-08-30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9-08-30 有效期: 2022-11-10


新政办发201934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邵县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邵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部、白水洞服务中心,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新邵县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830

新邵县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建设的统一规划与管理,保证建设质量,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信息化条例》《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邵阳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工程,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非全额财政性资金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用于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的信息网络工程(包括机房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包括视频会议、网站、自动化办公系统和其它业务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系统以及终端办公设备采购等。

第三条  电子政务建设遵循统规统管、统一标准、整合资源、共建共享、互联互通、注重实效、保障安全的原则,要充分利用县政务服务平台,整合各种信息网络资源,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县直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下属各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县财政性资金的电子政务项目,适用本办法。

使用县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大型基建项目中包含的电子政务子项目也适用本办法。

采购5万元以下的电子产品,按照县财政局相关规定进行。采购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的电子产品,由县财政局进行甄别,对采购需求明晰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采购后报县行政审批局备案;采购需求复杂的,需县行政审批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再按照相关程序进行采购。禁止任何单位将应依法进行审批的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审批。

第四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制定全县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协调指导和归口管理;统一规划建设全县电子政务共享资源平台;负责对使用县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工程项目进行审核、技术评审、项目实施过程监管以及竣工验收等;负责县级电子政务专家评审组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管理。

  县发改部门负责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审批。

  县财政部门负责电子政务项目的投资预算审查,建设资金和运行维护经费的审核安排。

各部门在全县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上,分别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应用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县发改部门组织制定全县电子政务规划,并按年度对规划进行修订。

  第六条  各部门根据全县电子政务规划和本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电子政务近期建设规划,并提出具体的电子政务项目和建设内容,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第七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核各部门近期建设规划,对符合全县电子政务规划和建设要求的项目,纳入全县电子政务规划项目库。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八条  已经纳入规划项目库的电子政务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同时报送县发改部门和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进行审核,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县发改部门根据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审核意见和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批。

  未通过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核的项目,县发改部门不予立项。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申请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设方案,同时报送县发改部门和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进行审核,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对项目建设方案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县发改部门根据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审核意见和有关规定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

项目初步设计技术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或投资变更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10%的,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对各部门项目建设方案是否符合全县电子政务规划、标准规范、资源共享、互联互通的要求,以及是否充分利用全县电子政务网络等公共设施进行审核。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方案的编制规范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县发改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县发改部门按有关规定下达电子政务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抄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第十二条  政府鼓励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参与电子政务建设。县发改部门对社会资金参与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建设方案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备案。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专用应用系统应依托共享资源平台进行开发、部署和运行,一般不得新建机房、租用或扩建数字专线。新建或改造的电子政务工程,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必须将硬件设施集中托管到县政府中心机房,实行集中建设、统一管理。需要租用或扩建数字专线的,视情况整合到电子政务内、外网平台。

第十四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是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十五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项目承建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与承建单位签订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合同,合同应包括建设要求、功能要求、工程标准规范,设备型号、数量、配置与价格,设备到货和安装调试时间、软件要求、工程进度要求、测试方法、验收要求、培训计划、付款方式、技术文档要求、保修和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合同副本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备案并负责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对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电子政务项目实行信息工程监理制度。电子政务项目监理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项目建设单位应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县发改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变更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或调整投资概算时,应报县发改部门和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发改部门根据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核意见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检测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项目投入试运行。

  第二十条  项目试运行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质量与安全检测,检测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项目验收,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验收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将验收报告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备案;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得投入运行,县审计部门不予审计,县财政部门不予安排项目运行维护经费。

第六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二条  县级财政性投资的电子政务项目,需预留项目总投资5%的作为质保金,工程项目验收前支付金额不得超过30%,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凭竣工验收报告再予以拨付尾款,质保期到期后支付5%的质保金。

  第二十三条  电子政务项目的运行和维护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运行和维护机构,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保障电子政务项目安全、可靠运行。

  第二十四条  电子政务项目的运行维护方式有:项目建设单位自管、集中运维或外包运维。适合集中运维方式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符合有关规定的机构负责运行维护;适合外包运维方式的电子政务项目,应采取外包方式进行运行维护。采用外包运行维护方式的,应进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五条  电子政务项目运行维护经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有关标准按年度向县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七章 绩效考评

第二十六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电子政务项目的运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的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对没有实现项目建设目标的,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县发改部门和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暂缓其后续项目的审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乡镇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91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8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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