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
统一登记号: | XSDR-2021-01002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新政办发〔2021〕10号 | |
公开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新政办发〔2021〕10号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
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体制,切实堵住管理漏洞,实现概算精准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3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20〕1号)、《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邵县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8〕17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强化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审批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邵县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8〕17号)确认,其中政府平台公司实施的项目根据项目内容及资金来源方式认定是否属于政府投资项目,园区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根据《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邵县园区赋权指导目录>的通知》(新政办发〔2021〕2号)规定,其审批权限下放后不列入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报请县人民政府审议决策的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主管部门先报分管副县长原则同意后,由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按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如实规范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科学研究并提出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提出合理建设工期,制定资金平衡方案,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县财政局出具资金安排意见或资金来源审核意见,明确分年度财政资金安排,并纳入预算,严禁违规举债,严禁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不得为规避相关决策程序,授意工程咨询机构故意压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搞“钓鱼”工程;不得为规避项目工程招投标程序故意拆分肢解项目。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通过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者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向县发改局申请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并按规定提交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安排或者资金来源审核意见等相关部门意见。县发改局审批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或评审(国家和省里明确要求由特定机构评估评审的除外),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县发改局根据工程咨询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每月月底汇总后按程序提请县人民政府审议决策,未经评估或评审的项目,不得提请县人民政府审议决策。对于急需建设或者急需报请国家、省、市审批的项目,由县发改局即时专题呈报县人民政府。县发改局根据县人民政府审议决策意见,履行后续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须明确项目建设工期(含报建环节),投资估算原则上不得突破县人民政府审定的投资额度,并以此投资估算作为开展初步设计、编制投资概算的依据。
县发改局将按程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该与本级预算相衔接。县发改局牵头编制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县财政局依据项目计划编制年度资金安排草案,会同有关部门讨论后,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二、进一步加强概算审批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审批概算,未经审批概算的县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受理项目预算评审、不得拨付资金,项目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审计部门不得受理项目结算审计,但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以及应急、救灾等特殊项目可以不审批项目概算,直接以批复的可研报告中投资估算作为项目概算控制数。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须根据县发改局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按照限额设计的原则,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机构开展初步设计,并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投资概算(项目单位具备相应能力的也可自行编制)。投资概算应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安工程费用(含房屋类建设项目装修费用)、设备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含新增用地项目的土地费用)、代建费、基本预备费等。概算文本内容应细化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概算明细,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原则上项目单位不得拆分报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避免导致项目概算不可控制。对于投资规模较大、建设期较长的项目,如确需分期、分段报批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在报批可研报告时合理确定分期、分段实施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投资估算,据此编制合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复。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由县发改局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或评审后审批,核定的投资概算为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出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10%,超出10%以内的资金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明确的来源渠道(或比例)解决。县发改局在审批投资概算时,如发现超出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可要求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程序重新报批,或责成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调减相关规模、内容或者降低建设及装修标准等,重新开展初步设计,重新编制项目投资概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县发改局审核意见,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重新审查并出具批复意见,确保投资概算不超出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
三、进一步强化概算监管
县发改局及负责投资项目审批和监管的相关部门,须按照国家关于加强项目代码管理和应用工作的要求,严格执行“一项一码”制度,加强对投资项目概算执行情况的在线监管;项目实施机构或代建单位须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定期报送项目进展信息(开工前按季报送、开工后至项目全部竣工投用每月报送),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报送项目投资概算执行情况(涉密项目书面报送)。县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可对在建项目采取现场核查或委托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投资概算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适时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或绩效评估。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各有关责任主体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项目建设,发现违规的,及时处罚处置,并将可能引起的概算变化情况书面告知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县工程建设变更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认定工程变更时要加强与县发改局的概算管理审批机构衔接沟通,确保不因工程变更突破项目概算。县财政局按已批复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评审,在资金拨付时,将概算执行情况作为前置条件,对概算执行明显异常的项目暂停拨付建设资金,待项目整改完成后(包括按程序调减建设内容和规模、降低建设及装修标准、强化项目管理等),在批复的概算限额内方可据实拨付资金。县审计局将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控制情况作为重要审计内容纳入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有关专项审计,并及时报县审计委,强化违规超概算问题查处。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须严格按照县发改局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的建设工期实施项目建设,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资金使用,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主体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并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相关情况应及时书面告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结算、竣工验收等,项目结算须在竣工后一年内完成。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单位对项目投资概算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管,不得纵容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的违规超概算行为。
四、进一步加强超概惩戒
对项目投资概算,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负主体责任,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主管部门负管理和监督责任,县发改局、县财政局以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监管责任。对超概项目按以下办法予以惩戒:
(一)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承担超概资金筹措任务。一是县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的项目(主要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或者切块资金下达后由本级政府自主确定建设的项目)出现擅自超概算的,县财政局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按照超概金额的50%扣减项目单位或者项目实施机构行政事业运行经费预算,扣减总额度500万元封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业务技术用房以及医院学校等社会事业项目1000万元封顶),当年确有困难的,可分年度扣减,但最长不超过5年,扣减的资金专门用于弥补超概项目建设资金缺口,未扣减完前,县财政局不得增加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行政事业运行经费预算基数。二是上级安排的专项建设项目(主要指上级部门将资金直接下达安排的具体项目),因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和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造成超概的,资金缺口从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相应专项资金中解决,不得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安排超概资金。因政策变化、建设期价格上涨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超概的,原则上按项目原批复的资金来源渠道(或比例)解决资金缺口。情况特别复杂的项目,由县发改局商县财政局提出意见后,按“一事一议”原则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二)对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一是项目单位或者项目实施机构出现超概10%以上且超概金额在500万元以内的项目,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要按要求提供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及有关附件材料,并报行业主管部门评审,在对超概原因进行分析、划清责任并整改完成后,再向县发改局报送概算调整申请,由县发改局组织评审核定后提请县人民政府审议决策,并根据县人民政府审议建议履行调概审批手续。二是超概10%以上且超概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在提请县人民政府审议决策前,县发改局须先商请县审计局进行专项审计,分析原因、划清超概责任,对因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和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造成超概的,由县纪委监委按有关规定追责问责。三是对县人民政府审议决策的重大项目,因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延误工期的,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须在规定的工期届满后1个月内向县人民政府作书面说明,并提出有效整改措施;项目竣工后1年内未完成结算造成项目超概的,对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追责问责。四是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项目建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经批准调整的概算总额,作为项目资金拨付和竣工决算的依据;概算调整未获批准的项目,不得实施,已实施的仍以原批准概算作为竣工决算的依据,资金按原批准概算金额拨付。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因重大设计变更导致超概算,且未经批准而擅自组织实施的,变更所产生的费用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对超概算严重、性质恶劣的,以及擅自扩大建设规模、调整建设内容或功能、提高建设标准的,依法依规追究项目单位责任。
(三)对引起超概问题的中介机构予以惩戒。建立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咨询机构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储备库,参与县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咨询机构和投资概算书编制的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机构原则上应为通过我县相关部门资格审查,并择优纳入储备库的机构。县发改局制定出台《新邵县建设项目委托评估评审实施细则》,县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组织建立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估机构库和投资概算委托评审机构库,除国家明确要求由特定中介机构评估评审外,县发改局从投资项目委托评估机构库和投资概算委托评审机构库中依法依规按程序确定评审机构。政府投资项目评估评审费用按照财政部门核定标准执行,并由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对超概项目,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或设计缺陷造成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以及工程咨询、造价、评估等社会中介成果中出现漏项、缺项等,导致超概10%以上或超概比例虽然未超过10%但超概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将有关勘察设计、工程咨询、造价和评估机构列入新邵县信用信息网“黑名单”,依法限制其承担全县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
(四)对概算控制不力的代建单位予以惩戒。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主管部门须加强监管,监督代建单位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确保不因代建单位自身管理原因造成超概。如因代建单位自身管理原因造成超概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将该单位列入新邵县信用信息网“黑名单”,依法限制其参与代建活动,同时由代建单位赔付相应超概投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项目单位或者项目实施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审批项目概算。2020年1月1日后启动建设未按规定程序报批项目概算的视为未按规定程序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单位或者项目实施机构须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2020年1月1日以前启动建设的项目,如未履行项目概算审批或者概算审批不规范,原则上按照已经批复的项目可研报告中的投资估算作为项目概算控制,县财政局、县审计局根据投资估算控制工程预算和工程结算,确保项目总投资不超过可研批复估算总投资。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文件下载:新政办发10关于进一步加强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