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
竞争性谈判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智慧新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机构采购
采 购 人:新邵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政府采购编号: 新邵财采计[2018]000025
委托代理编号: XSXN[2018]019
采购代理机构: 邵阳西南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3月
目录
第一章 谈判通知
第二章 谈判须知
谈判须知前附表
谈判须知正文
一、说明
二、谈判文件
三、响应文件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谈判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七、其他规定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第一章 谈判通知
(被邀请供应商名称):
新邵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智慧新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机构采购(政府采购编号:新邵财采计[2018]000025,委托代理编号:XSXN[2018]019)项目进行谈判采购。经谈判小组确定,通知你单位参加谈判。
1、请你单位于2018年3月29 日至2018年 4月 2日,每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持谈判通知、个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到邵阳西南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新邵县政府采购办后栋二楼)购买谈判文件。购买谈判文件的,谈判文件售价:400元/套,售后不退。
2、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4月3日上午9 时00 分(北京时间),地点为新邵县政府采购办七楼开标室。
3、逾期送达或者不按谈判文件要求密封或者不按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保证金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4、采购人同意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本项目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
5、你单位收到本通知后,请于2018年4月2 日 17 时30分前来函以确认是否参加谈判。
6、联系方式:
采 购 人:新邵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人:李先生 刘先生 邓先生
电 话: 15842973409 13508426290 13786902841
地 址:新邵县酿溪镇
采购代理机构:邵阳西南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联 系 人:黄女士、柳女士
电 话:0739-3668555
地 址:新邵县政府采购办后栋二楼
保证金汇至:邵阳西南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政府采购保证金专户
开 户 行:中国银行武冈市都梁路支行
银行帐号:6028 6535 9490
2018年3月
第二章 谈判须知
谈判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一、说明 | ||
第二章第1.1款 | 采购项目 | 智慧新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机构采购 |
第二章第2.1款 | 采购人 | 新邵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
第二章第2.2款 | 采购代理机构 | 邵阳西南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
第二章第2.3款 | 供应商的邀请方式 | 邀请通知 |
领取或购买谈判通知书时应提供的资料(以上须提供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原件查验)。 | 1、谈判通知; 2、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3、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纳税及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原件; 5、提供信用核查结果。 | |
第二章第3.1款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一)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1、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2、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纳税及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原件(或三证合一,五证合一);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6、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应商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间为2018年 4 月 2日止): A 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B 供应商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C 供应商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D 在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注:在评审结束后,采购人向检察机关核查中标候选供应商,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供应商资格。 不良信用记录查询渠道如下: (1)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中国官网(www.creditchina.gov.cn) (2)行贿犯罪档案:人民检察院书面证明; (3)本次采购活动公告发布前三年内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重大违法记录:信用中国官网(www.creditchina.gov.cn) (4)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信用中国官网(www.creditchina.gov.cn) (5)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国政府采购官网(www.ccgp.gov.cn) (二)特定资格条件:供应商需具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2017年7月23日之前有效的《工程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专业:通信信息;服务范围须包含: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 |
第二章第6.1款 | 联合体形式 | √ 不接受 □ 接受 |
第二章第6.2(3)款 | 对联合体各方的要求 | |
第二章第7.1款 | 现场勘察 | 自行勘察 |
第二章第8.1款 | 采购进口产品 | □本项目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投标 □本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 |
第二章第9.1款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1)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2)其他。 | ☑否 □是,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 期) 内的产品。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1)非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2)环境标志产品;(3)两型产品;(4)支持中小企业发展;(5)其他。 | ☑否 □是,采购产品为《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 期)内的: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 有融资需求的,可查询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专栏中相关业务简介。 | |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 有担保需求的,可查询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专栏中相关业务简介。 | |
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 请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查阅相关信息并及时填写。 | |
二、谈判文件 | ||
第二章第11.1款 | 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 2018年 4月3 日上午9时00分 (北京时间) |
三、响应文件 | ||
第二章第15.4款 | 采购项目预算 | 人民币:¥50万元。 |
第二章第17.1款 | 保证金 |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 数额为:壹万元整(¥10000.00元)。 注:投标保证金于2018年 4月3日上午9:00之前以银行转账等非现金形式交纳。 保证金汇至:邵阳西南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政府采购保证金专户 开 户 行:中国银行武冈市都梁路支行 银行帐号:6028 6535 9490 |
第二章第18.1款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90日(日历日) |
第二章第19.1款 |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 | 二 份 |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 ||
第二章第20.2款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智慧新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机构采购 政府采购编号:新邵财采计[2018]000025 委托代理编号:XSXN-[2018]019 包或品目名: 在 2018年4月3 日上午9时00分之前不得启封 投标人名称: |
第二章第22.1款 | 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 | 新邵县政府采购办七楼开标室 |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 ||
第二章第36.1款、 | 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 中国湖南邵阳政府采购网(http://shaoy.ccgp-hunan.gov.cn/indexarea.cfm) |
第二章第38.3款 | 履约担保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 履约担保的金额为: |
七、其他规定 | ||
第二章第40.1款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
第二章第41.1款 | 其他规定 |
谈判须知正文
一、说明
1. 适用范围
1.1 本谈判通知书仅适用于谈判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谈判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2.3 “供应商”是指响应谈判通知书要求、参加谈判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谈判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经谈判小组确定。据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己向其发出谈判通知,供应商应持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谈判通知书。
2.4 “谈判小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6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两型产品”是指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
2.7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谈判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l)《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2) 谈判通知书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3.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关联关系。
(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参与谈判的费用
4.1 无论谈判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谈判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除在谈判须知前附表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谈判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现场勘察
7.1供应商应按谈判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7.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谈判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
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在谈判文件中载明,或者在谈判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8.采购进口产品
8.1除谈判通知书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谈判采购活动。
8.2本章第8.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谈判通知书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谈判。
9.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9.1产品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实行强制采购;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产品只能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由供应商在报价文件中选择并填报政策功能编码,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累加扣除。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政策规定可在本章第36.1款指定的媒体和中国湖南邵阳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unan.gov.cn:8080/portal_city.
jsp?areaCode=sys#)查询。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9.2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
9.3为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供应商在签署相关承诺,提供相关信息前,应认真阅读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相关政策规定。符合本章第9.1款、第9.2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谈判文件
10.谈判文件的组成
10.1 谈判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章 谈判通知
第二章 谈判须知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10.2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谈判通知书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谈判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0.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通知书的全部内容,按照谈判通知书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谈判通知书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1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12.谈判通知书的澄清或者修改
12.1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2.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2.3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谈判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谈判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谈判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谈判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谈判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响应文件
13.一般要求
13.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通知书的所有内容,按谈判通知书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谈判通知书做出明确的响应。
13.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就有关谈判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3.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3.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3.5 供应商应按谈判通知书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4.响应文件的组成
14.1 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谈判响应声明
(2)保证金
(3)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4)服务方案
(5)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6)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清单及有关证明材料
(7)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以及规定格式的电子文件
(8)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9)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0)无不良信用记录声明函
(11)最后报价
14.2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5.报价
15.1供应商应当根据谈判通知书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5.2供应商应按第四章“采购需求”要求及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供应商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应同时修改其按第五章要求填写的相应表格中的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21.1款的有关要求。
15.3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5.4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15.5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谈判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第12.3条第2款的规定经谈判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谈判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16.供应商符合谈判通知书规定的证明文件
16.1在谈判小组确定邀请供应商名单起至提交响应文件止,供应商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更新或者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各项条件仍能继续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1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将视为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7.保证金
17.1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应按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保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2﹪的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18.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7.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7.3 未按谈判通知书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7.4供应商在响应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或者转为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7.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
(1)供应商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谈判通知书规定的其他情形。
18. 响应文件有效期
18.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谈判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谈判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有效期。响应有效期内谈判供应商撤销谈判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9.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9.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谈判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19.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谈判通知书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0.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0.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封套两端折叠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0.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20.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0.4响应文件装订要求:不得散装、不得活页装订。
21.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1.1供应商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1.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2.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2.1 供应商应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谈判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响应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谈判供应商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响应文件。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22.2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谈判
23.供应商资格审查
23.1供应商有本章第16.1款情形的,谈判小组将根据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更新或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不满足资格条件的,视为无效响应。
23.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谈判小组将根据本章第6.2款的规定对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进行审查,不满足资格条件的,视为无效响应。
23.3除本章第16.1款、第16.2款情形外,谈判小组不再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24.谈判程序
24.1谈判程序:初步审查、澄清、符合性审查、提出成交供应商。
25.初步审查
25.1谈判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应交未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保证金形式或保函出证机构不符合谈判通知书要求的;
(2)未按照谈判通知书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4)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谈判通知书规定的。
26.实质性响应
26.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与谈判通知书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谈判通知书的要求。
26.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谈判通知书要求由谈判小组依据谈判通知书规定认定。谈判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27.澄清
27.1 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通知书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谈判通知书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7.2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询价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询价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询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8.符合性审查
28.1对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不满足本章第26.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2)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谈判通知书规定的。
28.2 符合性审查结束后,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参加谈判。
29.谈判
29.1对于本章第10.3项未明确谈判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或者谈判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认为谈判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8.1款规定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直接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谈判。
(1)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谈判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谈判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认为谈判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不另行通知。
29.2对于本章第10.3款明确谈判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且在谈判过程中谈判文件实质性内容发生变动的,谈判小组可以组织多轮谈判。在每一轮谈判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规定和谈判情况,对谈判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谈判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谈判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8.1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不得进入下一轮谈判,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
(1)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9.3 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19.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谈判小组。
29.4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谈判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29.5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7.4款规定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29.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谈判文件规定及谈判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29.5款规定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30.提出成交供应商
30.1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通知书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供应商符合本章第9.1款、第9.2款关于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报价按本章第9.1款、第9.2款规定进行价格扣除,并按价格扣除后的报价排序。
30.2按本章第30.1条按价格扣除后的报价排序相同的,由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31.确定成交供应商
31.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1.2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商,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审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31.3 最后报价确定遵守本章第30条的规定。
32.谈判的特殊情形
32.1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相关规定,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符合本款情形的,本章第29.1款、第29.2款、第30.1款、第33.1款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33.谈判终止
33.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谈判采购活动,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4.重新评审
34.1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未按照谈判通知书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5.保密及串通行为
35.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审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
有关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35.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5.3供应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谈判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谈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谈判小组应当认定其响应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成交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36.成交信息的公布
36.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见谈判须知前附表)公告成交结果,谈判文件应当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37.询问及质疑
37.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7.2供应商若认为谈判通知书、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规章及湖南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8.成交通知
38.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8.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8.3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谈判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8.4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7.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39.签订合同
39.1 谈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39.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39.3 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按照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规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谈判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39.4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39.5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二)未按照谈判通知书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七、其他规定
40.采购代理服务费
40.1采购代理机构应按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0.2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1. 其他规定
41.1谈判通知书的其他规定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采购合同编号: 新邵财采计[2018]000025
采购人(全称): 新邵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甲方)
供应商(全称):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智慧新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机构采购
(2)采购计划编号: 新邵财采计[2018]000025
(3)委托代理编号:XSXN[2018]019
(4)项目内容: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2)具体标的见附件。
(3)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总价合同 。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起始日期: 年 月 日,完成日期: 年 月 日。总日历天数: 天。
地点:
方式:
4.付款方式:乙方按要求完成第一阶段、第二阶段工作,在提交工作成果后的15日内支付合同标的总金额的40%;按采购人要求完成第三阶段、第四阶段工作,在提交工作成果后的15日内,支付合同标的总金额的60%。所有付款乙方提供发票后由采购人以转帐方式支付至乙方指定帐户。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 提请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7.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8.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采购人执 份,供应商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合同备案:新邵县政府采购采购管理办公室
(公章)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成交资格,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指明。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谈判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成交结果一致,具体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七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核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通知
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合同生效
23.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4.附则
24.1本合同未尽事宜,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第四章 采购需求
一、采购项目名称:
智慧新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机构采购
二、编制依据:
1、《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07年第55号令);
2、《关于印发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高技〔2014〕1770号;
3、《国家智慧城市创建任务书》;
4、遵循《国家智慧城市试点指标体系》及国家、部委智慧城市建设和设计的标准和规范;
5、《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
6、国家关于电子政务系统、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信息安全等方面的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7、国家和省市关于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文件;
8、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参考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工信委、住建部以及地方执行的收费标准;
9、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相关标准及文件。
三、智慧新邵项目建设基本内容:
充分运用物联网、互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设智慧新邵项目。建一张网。统一规划建设横向连通各职能部门,纵向贯通乡镇、村网络,承载“智慧城市”业务应用。建一个平台(大数据平台)。存储各单位产生的各类数据,搭建包括空间地理信息、人口信息、法人信息、公职人员信息、学籍信息、机动车信息、房产信息等城市信息资源数据库。建一个中心,多个应用。采用新一代城市感知技术,并在此基础上对城市精细化和智能化管理。建设智慧城市运营中心,通过对大数据平台数据进行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打造智慧政务平台。通过建设智慧政务、智慧城管、智慧旅游等应用,有效解决交通拥堵、城市管理,环境污染等“城市病”,为旅游、工业、农业、文化、等产业注入新的活力。建一栋市民之家,办所有服务群众事项。我县要严格执行行政审批“大一统”和“一站式”服务要求,按照“互联网+政务”、“三集中三到位”和“一个政府一个平台”的要求,取消全县所有政务服务分中心,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进入大厅按时办理,实行一次性告知,实现最多让群众跑一次路便能办好所有事项的目标。建“一个手机APP和一个微信公众号”。让市民足不出户,通过微信、手机APP就能完成包括交通、医疗、社保、交警、户政、出入境、旅游等多项生活服务及审批服务,同时提供新邵衣、食、住、行、游、购、娱、求职、创业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真正实现了一站式、全天候的民生服务。打一个热线电话(12345),回复处理群众所有诉求。以政府12345热线为中心,整合除110、119、120之外的其他39条热线,包括政策咨询、应急处置、生活生产服务等内容,实行网上办理、网上办结。具体建设内容如下:
类别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简介 |
城市运营中心 | 1 | 城市运营中心(应急指挥中心) | 建设大屏幕显示系统:显示现场图像、监控信息、GIS地理信息等指挥调度;实现会议召开及向现场传达指导信息和指令,同时沟通各相关单位部门,通报现场情况,发布相关信息,使信息沟通及时准确。超高分融合展示系统;通过广域海量监控、智能大数据分析、可视化信息呈现,实现数据可视化监控。城市应急指挥平台。 |
2 | 数据中心机房 | 建设全县统一IDC数据中心(包括结构机柜子系统、制冷子系统、供电子系统、消防子系统、防雷子系统、动环监控子系统)。 | |
智慧城市云平台 | 3 | 智慧云 | 建设全县数据交换服务系统、数据整合服务系统,采集各行业应用的业务数据,建立目录管理与服务系统、时空信息承载服务系统、运维管理服务系统和门户系统,对资源进行管理和可视化展现,并统一对外提供服务。实现住建、市政、民政、国土、环保、交通、公安、金融、安监、乡镇、城管等部门的联网使用。建立人口基础数据库/企业法人基础数据库/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库/宏观经济数据库。 |
智慧政务 | 4 | 网上政务服务 | 网上办事大厅、移动办事大厅、智慧政务公众号、行政便民、自助服务平台、中介超市、政府门户网站群(包含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子系统、部门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子系统、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动态管理子系统、政务服务业务办理系统、中介服务监管平台)、12345政府服务热线(网上受理、网上办结)、信息资源库建设(含证件证照库建设)、安全邮件系统、.电子档案管理平台、與情监控平台、三维虚拟大厅。 |
5 | 政务中心窗口办事 | 集成应用(包括触摸屏建设,公共排队叫号系统、考勤系统、电子材料及电子评价系统等软硬件集成应用)、公共广播系统、视频监控系统。 | |
6 | 智慧办公 | 利用智慧政务APP实现网上办文,网上发文、网上一键下发会议通知、网上签到(包含上下班签到和会议签到),实现领导通过政务APP随时召集多人会议,,建一个县到乡镇的视频会议总系统(接入到城市运营中心),实现部门通过总系统可召集乡镇视频会议。 | |
7 | 智慧政务监督 | 上班开会监督系统、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县委县政府重点任务监管平台、项目管理监督平台、互联网+监督平台。 | |
市民一卡通 | 8 | 市民一卡通 | 建设预付卡管理系统、收单系统、互联网支付系统、公共事业管理系统、公交业务系统、出租车业务系统、社保业务、政府政务业务等业务集成系统。 |
无线城市 | 9 | 无线覆盖 | 办公区域及重要公共场地无线全覆盖。 |
智慧城管 | 10 | 智慧城管 | 全面采集县城建成区的城市部件等基础数据并建库;基于基础地理空间数据和平台,部署智慧城管信息系统,实现城市管理的业务协同、智能管控和行业监管功能;建设包括热线、短信、微信、网站等多种方式的城市管理公众参与方式,实现全民城管,提高市民参与率;建设智慧城管监督指挥中心,实现问题的统一受理、统一指挥协调,做到高效监督、高效处置;建设城管通终端,实现无线数据采集上报;安装车辆GPS监控终端,共亨公安等视频监控资源,实现对城市营理的多方位、全时段的监控。 |
智慧旅游 | 11 | 智慧旅游 | 建设智慧旅游云中枢应用平台,包括景区应用服务平台及企业应用服务平台。智慧景区建设,包括景区智能标识、景区智能显示屏、基础网络硬件设施建设、文物景观保护与修缮管理、旅游业务管理系统、旅游线路规划、景区业务信息化管理系统、广告投放管理系统。游客服务:包括旅游信息门户、旅游信息综合服务平台、新邵县游客手机导览平台。 |
智慧教育 | 12 | 教育平台 | 三通两平台,智慧校园。 |
智慧商务 | 13 | 智慧商务 | 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建设全县电子商务孵化平台和本地商贸流通领域的大数据分析系统,涵盖工业、农业、旅游及配套项目,为具有发展潜力的电子商务中小企业提供有利于存活、发展的服务环境及空间环境。工业园区综合管理服务系统。 |
智慧乡村 | 14 | 智慧乡村 | 乡村公共服务综合倍息平台,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农产品溯源系统。 |
智慧安监 | 15 | 智慧安监 | 整合智慧安监数据 |
智慧综治 | 16 | 综治中心 | 建设综治信息系统和指挥系统;建设雪亮工程视频监控(包括平安城市和平安农村)整合原有政法、公安相关基础平台及相关维护费用。 |
智慧医疗 | 17 | 区域医疗卫生平台 | 卫生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卫生数据中心及覆盖整个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网。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包括基础平台、基础库建设,下级医疗卫生机构业务信息系统对接及前置机軟件硬件。平台管理及协同应用,包括预约挂号、双向转诊、远程医疗等管理及协同服务,为居民提供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各级医院信息化建设包括综合性医院信息化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 |
智慧交通 | 18 | 智慧交通 | 完善路网监控;交通道路移动执法终端;视顿整合;包含道路视频、移动执法视频、服务大厅视频、公交和出租视频的统一整合;建设综合交通管理平台建设;提供智能交通诱子系统功能,提供智能停车场功能;建设智能交通信号灯系统,优化配时方案,支持智能配时,和人工配时,实现绿波带功能,提升通行效率;完善水上在运客、渡船舶的监控;建设完善智能运维管理平台;提供对道路交通的规划、建设、绿化方案和标准,整体规划道路的通行方式,如单向或双向通行,完善标志标牌等。 |
智慧环保 | 19 | 智慧环保 | 环保综合管理平台,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 |
智慧水利 | 20 | 智慧水利 | 智慧水利物联网系统 |
智慧社区 | 21 | 智慧社区 | 智慧社区信息服务平台,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智慧养老信息平台。 |
智慧党建 | 22 | 智慧党建 | 一个内网平台即组织管理平台;三个外网平台即党建信息平台、党员教育平台、公共服务平台。 |
智慧扶贫 | 23 | 智慧扶贫 | 精准识贫、帮扶措施精准对接、精准脱贫、精准扶贫电子地图,实现结对帮扶动态管理。 |
智慧档案 | 24 | 智慧档案 | 建立综合档案馆,将房产、国土、认识、户籍、城建等档案一并搬入综合档案馆。建设数字档案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对档案存取、调阅的管理 |
1、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工作进展及提交成果数量以满足采购人的要求为原则。
2、编制成果符合相关行业规范要求且满足各项目需求。
3、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项目要求的专家评审和修改要求。
4、报价时应综合考虑承担完成本项目涉及所需的全部技术支撑,成交供应商须对所有成果负总责,各项成果及审查工作必须确保通过职能部门审查,以及为完成本项目涉及到的所有费用。
5、可研文本质量要求:到单位调研时间不少于10天,文本要切合新邵实际,适当超前,具有可操作性。
6、供应商自2013年以来承担过2个县级以上智慧城市咨询服务项目(注:需提供对应业绩的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及双方盖章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五、其他要求
1、项目实施人员配备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拟派项目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1)必须为供应商的正式员工,且必须提供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同时提供投标截止之日前半年内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凭证复印件(必须经投标人所在地社保部门盖章确认),否则投标无效。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须准备以上复印件的原件以供核对,否则成交无效。
(2)拟派项目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实际投入到本项目工作,不得兼职本项目以外的工作。
2)成立项目组
(1)供应商必须成立一个在项目经理领导下,并由计划工程师、概预算员、项目工程师以及专业负责人和专业设计人员等组成的项目组,具体实施本项目的编制工作。
(2)项目组负责人必须是具备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含软考)资格,否则成交无效。
(3)项目组负责人必须得到供应商的充分授权,一旦成交必须按承诺履行权利和义务。在谈判文件中要提供本授权书原件,否则成交无效。授权书附在项目组负责人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后。
3)成交供应商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组成员,如确有需要更换的,需经采购人书面确认。
注:以上所列配备为最低限度要求,如果达不到上述所列要求,视为该投标人不响应采购文件要求,作废标处理。
2、报价要求:最高50万元整。
为了确保采购质量和维护公平的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服务)。采购人不能接受供应商的恶意低价的竞争。如果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平均报价60%(供应商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平均报价60%的即视为“明显低于”,“平均报价”是指所有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平均报价),供应商拟低价成交的,必须提供成本分析报告,包含本身成本、人工费用、运输、税收、较其他供应商且能支撑自己报更低价格的优势说明等,同时提供以下支撑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①行政机构税务部门开具的拟派项目组人员的《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依法免缴个人所得税的凭证》复印件(需与本次投标所提供社保同月份),原件现场核查;
②2015年度——2016年度经第三方具备审计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需包括其固定资产成本及折旧、管理成本、人工费成本(如人员工资、奖金、福利及差旅等费用)、技术成本、税收等所有成本及利润)复印件,原件现场核查;
③提供至少3个类似调查业绩的费用成本组成明细,需提供对应业绩的合同及双方盖章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原件现场核查;
如未提供或评委认定其提供的证明文件不能详尽合理说明其成本的,均视为低于供应商成本价报价,报价无效。
六、编制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提交初步成果,按照各项目的进展情况完成最终成果并通过评审。
项目可研编制服务期限:自双方签订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合同书之日起至本项目公司注册成立之日截止。
第一阶段:项目前期资料收集与信息沟通
根椐项目进程确定项目可研编制计划,搞好市场调研编制可研报告书的前期工作。执行周期为30天。
第二阶段:可研文件编写
根椐项目进程协助采购方编制好智慧新邵可行性研究报告书的初步方案(初步方案包含但不限于项目概述、项目建设和实施单位概况、需术分析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方案、项目招标方案、节能分析、项目实施计划、项目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效益分析、项目分险与分险管理等),甲方收到初步方案后组织相关人员审查并修改后,提供正式《可研文本》提供政府相关部门审查。执行周期为20天。
第三阶段:可研文件报审
根椐项目进程协助甲方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到发改立项等工作,并负责在项目报批过程中无偿按相关部门和甲方要求进行修改完善。执行周期为10天。
第四阶段:可研文件定稿并最终上交
项目通过发改审批后,并拿到发改立项批复后,乙方将关于项目相关的资料文件等全部移交给甲方。
七、付款方式:乙方按要求完成第一阶段、第二阶段工作,在提交工作成果后的15日内支付合同标的总金额的40%;按采购人要求完成第三阶段、第四阶段工作,在提交工作成果后的15日内,支付合同标的总金额的60%。所有付款乙方提供发票后由采购人以转帐方式支付至乙方指定帐户。
八、补充
其他相关事宜详见采购合同。
九、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1、报价现场必须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参加开标会。
2、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及行业标准。
3、产品所实现的目的和功能要符合采购人所需要求。
注:在谈判过程中,谈判文件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有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一、谈判响应声明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谈判)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
二、保证金
附件3:保证金退还申请书
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附件4: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附件5: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更新材料
附件6:联合体协议(格式)
四、服务方案
附件7:服务方案
五、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六、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等证明材料
七、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附件9:报价文件
八、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九、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十、无不良信用记录声明函
十一、最后报价
一、谈判响应声明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己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的谈判通知书(政府采购编号: ;采购代理编号: )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谈判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谈判通知书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一、我方同意在谈判通知书中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 90 日内(响应文件有效期)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我方提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一式 二 份,并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是真实、准确的。否则,愿承担《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做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四、我方承诺遵守《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谈判通知书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谈判)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谈判)
供应商名称:
注册号: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主营: ;兼营:
姓名: 性别: 年龄: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
本人 (姓名、职务)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1)签署、澄清、补正、修改、撤回、提交 (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代理机构编号)响应文件及报价; (2)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件1,原件)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保证金
1、提供付款凭证复印件。
2、根据供应商递交的《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书》上的账户信息,以转账方式退还至供应商的原缴纳账户。
附件3:
保证金退还申请书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系参加 (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 谈判的供应商,现申请按该项目谈判通知书规定,退返保证金人民币 (大写)¥ (小写),保证金请退还到以下原缴纳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地址: 省 市
如果提供的账户信息有误或因账户信息变更未及时通知,一切后果均由本单位自行负责。
供应商(盖单位章):
联系人: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保证金退还申请书》需单独递交,不得装订在响应文件中;可在办理保证金交割手续时提交,也可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补交,未交《保证金退还申请书》的供应商,将影响其保证金的正常退还。
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附件4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盖供应商单位章
供应商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组织机构代码 | 邮政编码 | ||||||||||
委托代理人 | 电子邮箱 | ||||||||||
上年营业收入 | 员工总人数 | ||||||||||
营业执照 | 注册号码 | 注册地址 |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
营业范围(主营) | |||||||||||
营业范围(兼营) | |||||||||||
基本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 |||||||||||
税务登记机关 | |||||||||||
资质名称 | 等级 | 发证机关 | 有效期 | ||||||||
备注 | 提供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其他资料按第二章第39.1款或第四章要求提供。 | ||||||||||
附件5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更新材料
说明:供应商根据谈判通知书第二章第16.1项“在谈判小组确定邀请供应商名单起至提交响应文件止,供应商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更新或者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各项条件仍能继续满足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的规定,应提供的更新或者补充资格证明材料。
注: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财务状况等相关资料。
附件6
联合体协议(格式)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经研究,我们决定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申请参加 (项目名称)项目 (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代理编号)的谈判。现就联合体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一、联合体基本信息: (各方公司名称、地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三、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响应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谈判和成交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成交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四.联合体将严格按照谈判通知书的各项要求,递交响应文件,参加谈判,履行成交义务和成交后的合同,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
六、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七、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1、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2、联合体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相关规定的,提交《附件8:中小企业声明函》。
四、服务方案
附件7
服务方案说明
供应商应根据第四章采购需求编写服务方案(格式自拟)。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_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服务的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指标可另页描述。
附件7-1
团队人员组成情况
姓名 | 性别 | 岗位资格证明 | 在本项目担任的职务或岗位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身份证号码 | |||
附件7-2
服务团队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 | 性别 | |||||
职务 | 职称 | |||||
毕业学校、专业 | ||||||
身份证号 | 拟在本项目中任职 | |||||
执业资格证 | 执业资格证书号 | |||||
2014年以来承担项目情况 | ||||||
时间 | 类似项目名称 | 担任职务 | 项目单位名称及电话 | |||
说明:附主要人员证书、类似项目证明资料等。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五、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序号 | 文件条目号 | 采购要求/商务条款 | 响应文件的要求/商务条款 | 响应与偏离 | 说明 |
说明:1、“响应与偏离”应注明“响应”或“偏离”。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六、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等证明材料
附件8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日期: 年 月 日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相关规定。
2、中小企业部分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的应另附说明,并与后面的报价一栏表保持一致。
3、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七、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附件9
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 | 采购计划编号 | ||
采购代理编号 | |||
服务内容 | |||
报价 | |||
期限 | |||
项目负责人 | |||
备 注 |
说明:1、“品目代码”栏按《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规定填写,如A02010103服务器;
2、“品牌和生产厂家”栏指产品的品牌和生产厂家,生产厂家还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分项价格表
项目名称: 单位:
序号 | 服务内容或名称 | 金额 | 计算方法 |
合计 | |||
… |
报价金额合计:小写: 大写:
说明:1、本表为对该项目所有要求的详细报价明细构成。
八、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注:根据采购要求在此补充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及售后服务等相关资料。
九、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致 (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
(一)我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但警告和罚款额在3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除外;
(二)我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十、无不良信用记录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我公司无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
1、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被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3、供应商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4、供应商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5、在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我公司已就上述不良信用行为按照招标文件中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进行了查询。我公司承诺:合同签订前,若我公司具有不良信用记录情形,贵方可取消我公司中标资格或者不授予合同,所有责任由我公司自行承担。同时,我公司愿意无条件接受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
供应商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信用核查纪录查询截图附后。
十一、最后报价
(现场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