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市生环罚(2)〔2025〕4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 新邵县龙溪铺镇金鑫石材工艺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张*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2430522M****FWC3B 地址/住址:新邵县龙溪铺镇田心村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5月26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打磨及加工工序产生的粉尘收集不完善,导致地面粉尘较多,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新邵县龙溪铺镇金鑫石材工艺厂(副本)、 张正伟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26日;提供单位:新邵县龙溪铺镇金鑫石材工艺厂;证明内容:证明违法行为主体资格及身份。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5月26日;作出单位:邵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新邵县龙溪铺镇金鑫石材工艺厂存在打磨及加工工序产生的粉尘收集不完善,导致地面粉尘较多,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3.《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5月26日;作出单位:邵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新邵县龙溪铺镇金鑫石材工艺厂存在打磨及加工工序产生的粉尘收集不完善,导致地面粉尘较多,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4.现场照片3张;作出时间:2025年5月26日;作出单位:邵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新邵县龙溪铺镇金鑫石材工艺厂存在打磨及加工工序产生的粉尘收集不完善,导致地面粉尘较多,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5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邵市生环罚告(2)〔2025〕3号)告知你厂有陈述申辩权。你厂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厂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五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你厂上述违法行为适用《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处罚上限为200000元,下限为20000元,裁量因素如下:1.违法行为的区域在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裁量百分值为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裁量百分值为22%;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只有1次,裁量百分值为0%;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有投诉且经核实1次,裁量百分值为5%。对你公司处罚金额计算公式为:[20000/200000+(0%+22%+0%+0%+5%)×(1-20000/200000)]×200000,最后取整为:68600元,大写为陆万捌仟陆佰元整。
鉴于你厂初次违法,责令限期整改后,你厂立即停产整改,并于5月30日完成整改,此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其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经我局案审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