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函〔2020〕92号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邵县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新邵县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中小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例,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鼓励、扶持、引导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19〕61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支持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的若干措施》(湘财金〔2020〕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县域内进行工商注册、依法纳税的企业。县政府将按本办法支持该类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包括沪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经批准的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与境外资本市场)融资。
第三条 我县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由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新邵经开区、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科工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监局、县税务局、县金融服务中心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全力助推企业上市和上市企业做大做强,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条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主、梯次推进、市场运作”原则,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股改一批、辅导一批、上市(挂牌)一批”工作思路,实施政府推动与政策激励双轮驱动,分层次、有计划、稳步推进县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和发展壮大。
第二章 辅导培育
第五条 健全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将有上市融资意愿、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主营业务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增长潜力的企业,纳入我县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有计划、分层次地进行重点培育。由县金融服务中心牵头,新邵经开区、县发改局、县科工局、县农业农村局等参与,建立拟上市(挂牌)企业储备库,对企业储备库实施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
第六条 健全上市保荐、财务顾问、审计评估、法律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体系,完善企业上市中介产业链条,为企业上市(挂牌)提供专业服务,指导和帮助企业做好股改、辅导备案、资料申报等工作,引导企业规避各类风险。
第七条 健全上市(挂牌)专家团队资源库。邀请专家学者、权威人士、已上市企业高管或董秘加入专家团队,定期或不定期通过企业沙龙、金融讲坛、圆桌讲座等方式为拟上市(挂牌)企业授课,增强企业上市信心。
第八条 开展拟上市(挂牌)企业辅导培训。实施“引进来、走出去”战略,定期聘请行业专家采取集中培训、上门服务和定制服务等形式,分层次免费对拟上市(挂牌)企业进行辅导培训,帮助企业管理层提升资本市场意识。组织拟上市(挂牌)重点企业高管赴先进地区考察学习。
第九条 建立“领导联企、专人负责”制度。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力促企业上市工作取得实效,对已(拟)上市(挂牌)重点企业实行“一个企业、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抓到底”的工作机制,制定详细帮扶方案,做到人员到位,责任明确。对已(拟)上市(挂牌)企业在生产发展或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土地、环保、重大项目、重大资金等特殊困难,可报县人民政府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商议解决。
第十条 健全绿色通道制度。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坚持“优先办理、专人负责、限时办结”的原则,为已(拟)上市(挂牌)重点企业在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开具相关证明和落实相关政策时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实行即到即办、优化办理,依法依规提供及时有效,快捷便利的政务服务。
第十一条 优化已(拟)上市(挂牌)企业融资服务。深入开展“金融一线行”活动,组织金融机构进企业实地考察,制定“一企一策”融资方案,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难题。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鼓励更多社会资本在新邵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积极对接引导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向已(拟)上市(挂牌)企业投资。鼓励拟上市(挂牌)企业开展改制、并购重组等,引导产业投资基金参与投资。
第三章 奖励扶持
第十二条 明确奖补范围和奖励原则。股改挂牌企业必须是规模企业,其中工业类企业年纳税额不低于100万元,涉农企业年纳税额不低于30万元。县财政分层次、分阶段对成功股改、挂牌或上市的企业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补支持,奖补分阶段拨付:(1)对纳入湖南省资本市场信息管理系统的,补助10万元;(2)对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辅导券商、中介服务机构签署相关上市服务合同并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的,补助50万元;(3)对报送证监局进行辅导备案的,补助50万元;(4)对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完成向证监会报送申报材料的,补助70万元;(5)对完成在上海、深圳证券市场上市的,补助320万元。对在香港联交所、纳斯达克、纽约证券交易所等主要境外证券市场成功上市的县内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按同等标准分阶段兑付奖励。
第十四条 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并实现融资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分层次进行奖补:(1)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补助40万元;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补助60万元;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的,补助80万元。(2)对在“新三板”挂牌并实现直接融资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直接融资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直接融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50万元。
第十五条 在湖南股权交易所股改挂牌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分层次进行奖补:(1)在湖南股权交易所“成长板”股改挂牌的,补助5万元;在湖南股权交易所“标准板”股改挂牌的,补助10万元;在湖南股权交易所“科创板”股改挂牌的,补助15万元。(2)对在省股交所挂牌并实现直接融资300万元(含)-500万元的,奖励5万元;直接融资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奖励8万元;直接融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对进入湖南省资本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并由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完成向证监会报送材料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鼓励银行给予入库企业贷款,县财政为入库企业解决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时间不超过三年的基准利率贴息。
第十七条 完成股份制改造并获得新三板“精选层”挂牌或湖南股交所科创板挂牌的,股改后鼓励银行给予企业贷款,县财政为企业解决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时间不超过三年的基准利率贴息。
第十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已上市挂牌企业和后备企业,县发改、财政、科工等部门要优先向国家、省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等资格,并在申报工业结构调整、现代物流、农业结构调整、科技型企业培育专项扶持、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节能减排专项补助、国家创业投资引导等政策性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要积极向银行推荐已上市挂牌企业和后备企业,引导信贷资金支持企业发展。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倾斜支持力度,信贷增量优先保证已上市(挂牌)企业和后备企业的资金需求。
第五章 奖励和贴息资金审批流程
第二十条 严格申报审批流程,有意愿股改挂牌和上市企业填写好《新邵县企业上市(挂牌)申报表》向县金融服务中心进行申报。由县金融服务中心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查看和初步审核,并报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公司完成股改、挂牌或上市,经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填写《企业上市(挂牌)补助资金申请表》,按程序申报补助。
第二十一条 符合贴息条件的企业填写好《新邵县企业上市(挂牌)贷款贴息申请表》报县金融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审核,并报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贴息手续,同一笔贷款已经通过其他方式解决贴息的,不得重复申请贴息。
第六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和拨付。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扶持资金的审批。
第二十三条 县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受理扶持资金申请和初步审核,并加强扶持资金档案资料管理,每年年初形成上年度扶持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接受县审计部门审计。
第二十五条 申请企业应据实报送申请资料。对通过欺诈、蒙骗等手段获得扶持资金的,将全额追回,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六条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企业上市(挂牌)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研判会,统筹研究解决企业上市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上市后备企业在确定中介机构、改制、上市辅导、申报材料等重大事项时,应同时向县金融服务中心和县科工局报告。县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制定完善企业上市挂牌扶持政策,并做好上市挂牌辅导工作,县科工局要将企业上市挂牌和对外融资作为企业服务的重要工作,负责上市挂牌企业筛选、培育,协调服务、督促检查等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强化目标考核。将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列入县政府年度考核目标,县政府督查室等部门对目标落实情况实行月督导、季通报、年考核。对完成目标较好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未完成当年考核目标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强化宣传培训。县金融服务中心、县科工局等部门要积极利用会议、新闻媒体等多形式、多途径宣传企业上市挂牌的有关知识,定期深入企业,宣讲上市挂牌政策法规,帮助企业理解相关政策,提高企业对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认识,增强上市挂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组织已上市挂牌企业进行经验交流,通过典型示范,激励后备企业加快与资本市场对接。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条 企业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县的,视同改制上市,享受同等补助和奖励。
第三十条 依法依规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为县域内已(拟)上市(挂牌)重点企业(含新迁入)的高管、优秀骨干和贡献突出人才提供落户、家属随迁、子女入学(入托)、住房、就医保障等综合服务。
第三十一条 同一企业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转至新三板挂牌、境内外上市或由新三板转至境内外上市的,按照两者补助标准的差额进行补助。同一企业在不同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补助,不重复享受。
第三十二条 上市(挂牌)县级奖补金额以所获最高奖补为限,不重复累计奖补,但不限于重复享受国家、省、邵阳市及园区的相关奖励政策。
第三十三条 对因自身原因停止上市步伐的企业,或上市成功后募集资金投入我县未达到60%的企业,经县金融服务中心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核准后,停止执行上述奖励政策。已按本规定享受的奖励,要及时予以追缴。
第三十四条 申报企业应遵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和奖励: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或恶性刑事案件的企业;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有偷税、逃税、抗税等违反税法行为的企业;有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有多次信贷违约、出现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如遇上级政策重大调整,与其有明显冲突的企业。
第三十五条 申报时限。企业每年年初向县金融服务中心申报上年度补助和奖励资金,其中境内外上市奖励资金在企业成功上市的次年年初进行申报。每年申报一次,过期不补。
第三十六条 凡享受本办法补助和奖励的企业,应为我县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内企业,享受资金补助或奖励的企业需承诺自最后一次享受补助和奖励起5年内不得将注册地迁离县域,否则须全额退回所获补助和奖励资金。
附件:1.新邵县企业上市(挂牌)申报表
2.新邵县企业上市(挂牌)补助资金申请表
3.新邵县企业上市(挂牌)贷款贴息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