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1、《湖南省重点商品储备管理办法》(湘商运调〔2008〕14号)
2、《邵阳市市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邵商[2022]21号)精神
二、主要内容
《新邵县县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储备猪肉调控市场的作用,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到、用得上,有效保障我县猪肉市场应急供应,根据《湖南省重点商品储备管理办法》(湘商运调〔2008〕14号)及《邵阳市市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邵商[2022]2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储备猪肉,是指县人民政府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及其他突发事件,应对肉类市场异常波动和市场调控而储备的猪肉产品,包括冻猪肉储备和生猪活体储备。
三、工作要求
新邵县人民政府确定县级储备猪肉年度储备规模;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和承储企业动态管理机制。从事猪肉储备管理、监督、储存等活动的单位和企业,适用本办法。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本办法解读机关:新邵县商务局
解读人:黄燕妮 联系电话:0739-366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