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及依据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2019年5月16日国务院出台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该暂行条例于当年9月1日生效实施,我县于2013年 11月26日印发的《新邵县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新政发〔2013〕18号)、2013年11月28日 《新邵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新政发〔2013〕19号)已不符合国家、省、市关于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要求,为使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更加科学、严谨,根据国务院、省、市最新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新的《新邵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新邵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三、法律依据
(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四、主要内容
《规定》分为6章48条,包括总则、决策草案的形成、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执行和调整、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形成过程中,明确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程序的要求,规定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应当听取公众意见。
第三章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明确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为必经程序,规定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第四章决策执行和调整。《规定》在建立健全决策执行中的问题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制度基础上,规定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五章法律责任。明确了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规定》依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规定》的实施日期、有效期。
四、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为全县范围内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
新邵县司法局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