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关于《新邵县政府禁火令》的政策解读
  • 来源:新邵县
  • 作者:新邵县
  • 更新时间: 2023-09-16 16:46
来源:新邵县 更新时间: 2023-09-16 16:46

   一、制定该办法的必要性

   为了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特制定该文件。

  二、制定该文件的法律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发挥群防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

()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

()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

()设置防火设施,配备防灭火装备和物资;

()建立森林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及时消除隐患;

()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发生森林火灾,立即组织扑救;

()保障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所需费用。

(二)《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

   四、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划定禁火范围,确定高火险期;

  (二)例举禁止的野外用火行为。

  (三)宣告惩罚措施。

   五、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政策解读单位:新邵县林业局

   解读人:李珺   联系电话:07393663636

   咨询电话:07393663636(县林业局)

新邵县林业局

2023916

    相关文件:禁火令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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