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新邵县封山育林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 来源:新邵县
  • 作者:新邵县
  • 更新时间: 2023-09-08 09:30
来源:新邵县 更新时间: 2023-09-08 09:30

一、文件起草背景

为切实加强我县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生态建设,全面提升我县林业生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林业发展决定》和有关林业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的依据及相关的法律条款

(一)制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封山育林技术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163-94)《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家林业局采脂技术规程》

(二)主要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天然林全面保护制度,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加强天然林管护能力建设,保护和修复天然林资源,逐步提高天然林生态功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益林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下列区域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应当划定为公益林:

1)重要江河源头汇水区域;

2)重要江河干流及支流两岸、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3)重要湿地和重要水库周围;

4)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5)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

6)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

7)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地区;

8)需要划定的其他区域。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采伐森林、林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因科研或者实验、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建设护林防火设施、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遭受自然灾害等需要采伐的除外;

2)商品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伐育同步规划实施;

3)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采伐。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的和实验区的竹林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应当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

5.《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二十六条规定。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1)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2)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3)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4)乱扔垃圾。

三、目标任务

为了进一步完善封山育林政策,强化森林资源培育,健全林业管理机制,加快林业项目建设力度,促进林业产业发展

四、封山育林时间及范围

1、封山育林时间:2013年至2033年,时限二十年。

2、封山育林范围:全县范围内除国有林场外,全县集体山林全面实施封山育林。

、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政策解读单位:新邵县林业

解读人:张勇联系电话:0739-3663636

咨询电话:0739-3663636(县林业局)

新邵县林业局

2023年9月8日

    相关文件: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邵县封山育林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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