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新邵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此次《通告》的发布是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降低环境噪声污染、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对打好蓝天保卫战具有重大意义。
一、我县发布《通告》的背景是什么?
《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县中心城区殡葬秩序整治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新政通〔2017〕6号)自2017年5月5日实施以来,县城区城市环境和空气质量得到了有效改善。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该文件已失效,为进一步做好县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我县对县城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通告进行修改并重新发布。
二、我县发布《通告》有什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均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做出了明确规定,县人民政府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新邵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相关规定,制定了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及政策并发布《通告》。
三、此次《通告》与2017年发布的文件有什么区别?
调整了禁放区域,具体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区域范围为:
酿溪镇临江、资滨、新阳、新涟、长滩、大塘、沙湾、栗山、畔田、柏树、佳源、新东、大新、酿溪、大田、官冲、雷家坳、回龙社区。
具体路段为:新邵大道(高架桥红绿灯处)——绕城路(红绿灯处)——酿溪大道——新阳路——蔡锷大道——财兴路——七秀路——大塘路——L5连接线。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有什么后果?
(一)对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城管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城管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此项工作由哪些部门负责?
酿溪镇人民政府全面履行属地主体责任,牵头组织做好辖区内烟花爆竹禁燃工作。
公安、城管、生态环境、应急、市监、交通运输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等应严格落实各项禁燃措施,切实做好管辖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禁燃工作。
六、《通告》对市民群众有什么具体要求?
一是广大人民群众应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不在禁燃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二是积极举报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协助政府部门查处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七、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政策解读单位:新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解读人:孙晓志 联系电话:13508420990
咨询电话:0739-3602323(县城管局)
监督举报电话:0739-3682199(县城管局纪检组)
新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