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普通商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发改局、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拟定了《关于加强我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省发改委于2022年重新修订了《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2〕271号),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印发了《关于加强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邵市发改价费〔2024〕34号)。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需要对现行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进行修订,对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
二、政策依据
1.《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2.《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
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271号)
4.《关于加强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邵市发改价费〔2024〕34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普通商品住宅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包括已购车位的物业服务费、装修服务费、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别墅、其它非住宅、老旧小区及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普通商品住宅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包括已购车位的物业服务费、装修服务费、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基准价
建立质价相符的管理模式。《通知》规定,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分为五级,等级从低到高,最高为五级服务,物业服务收费按照质价相符原则,每一级物业服务均有相对应的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小区实际情况,分别选择项目等级组合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各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总和。
(三)物业服务人进行物业备案的时间节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人与建设单位完成物业承接查验移交完毕后的三十日内,将具体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审查。
(四)空置房物业服务收费优惠。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空置房物业服务费按不超过80%交纳。
四、其他
本《通知》是依据《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的我县物业服务收费文件,《通知》中未明确的物业服务收费其他事项,按《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政策解读机关:新邵县发展和改革局、新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新邵县发展和改革局收费管理股0739-3182131
新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办公室0739-3661128
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管理股0739-3661762
新邵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2月26日